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N本報記者 許愛瓊) 記者昨日獲悉,今年底前,莆田市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必須將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含本市行政轄區內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駐莆部隊)以及街道所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不含鄉鎮企業),及其職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2010年1月1日以后實施關閉破產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及其職工(含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及其職工(含退休人員),按照省有關規定,組織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助。
縣以下集體企業及困難企業參保辦法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其職工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和省、市規定年限的(含視同繳費年限);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退休時未達到繳費至國家和省、市規定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可以繳費至國家和省規定年限,方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前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的工齡,按國家規定可以累計為視同繳費年限。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招工的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的工齡(應提供原始招工表,經縣以上勞動部門批準招工的有關材料),則可以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按上述辦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仍有困難的,其職工可根據自愿原則,選擇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條件具備后,再轉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保轉移接續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對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經身份認定后符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關閉破產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參保辦法
單位性質及所屬職工身份認定工作由各級政府負責,2009年12月31日前實施關閉破產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不含鄉鎮企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按照自愿原則納入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由關閉破產縣以下集體企業隸屬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參保申報工作,并負責對有關檔案材料進行初審認定匯總后,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地人力資源部門(勞動保障)會同財政、二輕聯社、總工會等部門組成工作小組進行復核,報經莆田市縣以下城鎮集體企業和困難企業認定工作小組審批后,將符合條件的縣以下集體企業關閉破產退休人員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上述退休人員(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以統計局部門公布的2009年莆田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24654元的60%為基數,一次性繳納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其中:個人負擔50%(即6656元);企業及其同級主管部門承擔20%(即2663元,各自承擔本級所屬企業);同級財政補助以省級“以獎代補”的經費作為補助,不足的部分由同級財政給予補助。個人不愿承擔繳費資金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又無力幫助的,可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責任編輯:林澤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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