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物價局表示,原收費標準延至2013年12月31日,即按月停放的,汽車不超過100元,摩托車不超過50元,電動車不超過10元
海都網-海峽都市報訊(N本網記者 許愛瓊) 未來兩年內,莆田市區物業“地盤”內停車費用不會“漲價”,即按月停放,汽車不超過100元,摩托車不超過50元,電動車不超過10元。記者昨日從莆田市物價局獲悉,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原標準將繼續沿用,有效期延長至2013年12月31日。
早在2009年1月1日,根據省物價局有關精神,莆田市物價局結合當地實際,出臺《關于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有效期自試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日前,物價部門調研并從近兩年的執行情況來看,該標準基本情況較好。鑒于當前物價處于高位運行,市物價局決定將該文件的有效期延長執行。
今后,業主(或承租人)每天24小時內同一輛車多次出入小區的,只能按一次停車服務費標準收取,停放1小時以內不收費。每天跨兩個時段停車的臨時停車服務費每輛收費標準最高不能超過“20:00—次日8:00(含)時段”的收費標準。對業主已購買車位但未停放車輛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室內車位和室外車位是指所有權屬于業主的公共部分和地下人防部分,所收取屬公共部分和人防部分的車輛停放服務費用,扣除物業公司由此產生的管理服務成本外,歸全體業主所有,專款用于小區內公共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規定的標準執行。已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可以由業主大會決定,也可以參照規定的標準執行;物業小區主要面向社會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必須依法辦理停車經營業務有關審批手續,取得經營資格后,其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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