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報記者 陳盛鐘
本報訊 今后,國有企業負責人因為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視情節給予責任人相應責任追究。日前,莆田市國資委印發《所出資企業違規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規定》,對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負責人違規決策將承擔的后果作了明確規定。
該規定指出,違規決策是指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國資委有關規定及企業章程、內部相關制度等進行決策。市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中的下列管理人員: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黨委(總支)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企業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均列入企業負責人范圍。其離任后,經查實原任職期間因違規決策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領導責任的,仍按規定予以追究。
誰決策誰負責
違反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等事項,將追究該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權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企業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違反規定的其他損害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以及嚴重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
對違規決策的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將遵循下列原則:實事求是,違規必究;權利和責任相統一,誰決策誰負責;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隱瞞不報加重處理
該規定明確,對違規決策的企業負責人責任追究的形式分為:書面檢討、通報、告誡、扣除績效年薪或獎金、降職或建議降職、免職或建議免職和職位禁入等7種。違反黨紀政紀的,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上述責任追究形式可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
企業違規決策未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視情節責成責任人作出書面檢討或給予通報。企業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視情節給予責任人相應責任追究,并按規定扣除績效年薪或獎金: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50萬元到100萬元(含),扣除責任人當年績效年薪的10%至30%;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100萬元以上到200萬元(含),扣除責任人當年績效年薪的30%至50%;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200萬元以上,扣除責任人當年績效年薪的50%至
100%。
企業因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故意隱瞞不報,或在市國資委組織專項調查過程中弄虛作假,轉移、銷毀有關證據,或以其他方法阻礙、干擾調查,包庇同案人員甚至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屬于集體違規決策的,視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或其他責任人責任。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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