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9月20日訊(海都記者 林養東 通訊員 陳雨坤 黃美妹) 看房時銷售人員稱要交2萬元“定金”,房子最后沒買成,市民要求退還“定金”時,莆田市萬科匯置業有限公司卻置之不理,市民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到法院。最終,荔城法院判決該公司退還市民2萬元。
去年6月22日,小陳和莆田市萬科匯置業有限公司口頭約定,前往莆田萬科城G地塊一期樓盤看房,萬科匯公司的銷售人員要求交付20000元作為看房“定金”,小陳答應了。但雙方未就房屋最終銷售價格及付款方式、交房等達成協議,小陳多次要求萬科匯公司退還2萬元,對方均置之不理。小陳只好將其告到法院。
由于萬科匯公司未到庭,導致荔城法院無法組織調解。2015年11月4日,荔城法院作出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莆田市萬科匯置業有限公司口頭約定的合同,莆田市萬科匯置業有限公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定金”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莆田市萬科匯置業有限公司負擔。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據法官介紹,原告支付給被告的預訂款2萬元,雖然在收款收據中記載為“定金”,但該款項實際上并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債權擔保性質。根據《擔保法》規定,定金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原告方支付購房定金2萬元絕無可能超過涉案房屋爭議交易價款的20%,故雙方之間已形成定金合同關系。雙方一直未簽訂書面主合同,亦未就該2萬元定金如何處置達成一致意見,故被告如繼續占用該2萬元定金無合法根據,應予返還,否則即構成不當得利。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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