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1月9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陳盛鐘) 今后,“老賴”們的日子更難過了。近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發布《關于案件懸賞執行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特定案件當事人可申請發布懸賞公告,法院也可依職權對具有重大影響或涉民生等執行案件發布懸賞公告,發動群眾提供線索,舉報人可獲得相應的獎金獎勵。
該《規定》明確,民事執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懸賞執行: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法查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案件;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法找到的,且無法查證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案件;被執行人有轉移、隱匿財產行為或其嫌疑的;其他需要實行懸賞執行的。
懸賞獎勵方面,申請執行人申請懸賞執行的,給予舉報人的懸賞金的比例為一般不低于舉報財產變現額的1%,但不超過舉報財產變現額的10%,具體獎勵額度由申請執行人確定。人民法院因實際工作需要,決定對重大執行案件或系列執行案件采取懸賞執行措施的,懸賞金一般為舉報財產變現額的1%~5%。舉報被執行人下落,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并拘留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按500元/人的標準獎勵舉報人。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執行法院沒有發布懸賞執行公告,知情人向執行法院舉報而使案件得以執行并要求給予獎勵的,執行法院可以根據舉報的效果,決定給予適當的獎勵。申請執行人自愿給予一定獎勵的,執行法院一般應予準許。
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對本市范圍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執行案件或系列執行案件采取懸賞執行措施的,懸賞執行公告費用和懸賞金由人民法院辦案經費支付。
根據《規定》,相關執行人員應對舉報人及其提供的線索進行保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參與懸賞執行活動。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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