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莆田:女孩與陌生男子共同生活近兩年 為何不回家?
海峽網6月5日訊 (東南網通訊員 李珊珊)2015年,年僅12歲的女孩李某被男子張某以手游、零食、買玩具誘騙走后,二人以父女或兄妹的名義共同生活了近2年,直到男子張某因盜竊入獄,女孩無人照顧才回到親生父親身邊。在這近兩年時間里,女孩知道自己親生父親的聯系方式,為何卻一直沒有想回到親生父親身邊、回到原生家庭?
男子以手游、零食、玩具誘騙12歲女孩
27歲的河北籍男子張某,2015年初來莆田打工。同年6月20日下午,27歲的張某來到涵江區某廣場,見一小女孩與一小男孩在廣場上玩耍打鬧,獨自在異鄉打工的他,突然鬼使神差地走上前與當時只有12歲的女孩李某(女,2003年出生)搭訕。
交談后,張某掏出手機給李某玩,教她如何玩手機游戲,并問女孩喜歡吃什么零食,三人一起到廣場附近的小超市購買零食。張某用他的善解人意與溫柔的語調完全博得了李某的好感。再回到廣場時,張某又以購買玩具為由,讓李某將其表弟送回家中后,與他一同離去。
此后,張某以父女或兄妹的名義將李某一直帶在身邊,待她極好,但二人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輾轉去過西天尾鎮、黃石鎮、三江口鎮等地。
男子因盜竊入獄,女孩無人照顧才回家
2017年1月5日,張某因找不到工作,手頭緊,無法負擔日常倆人生活開銷,鋌而走險走了盜竊的道路。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張某告知民警其家中還有一女兒無人照管。民警在張某的帶領下,從其租住的出租房內將女孩李某帶至公安機關。民警與張某兄長張某峰取得聯系后,張某將李某交由張某峰代為照管(此時張某已因盜竊被判處有期徒刑)。
女孩李某失去張某的照顧,又覺得張某峰對她不夠關心,于是決定回歸自己的家庭,回到親生父親身邊。2017年4月,李某向他人借來手機與親生父親徐某勇取得聯系后回歸家庭。
為什么女孩李某會跟張某一起生活近二年不報警?她又為什么明知父親的聯系方式卻一直不聯系?
經過調查后,法官發現女孩李某生長在涵江一農戶家庭,父母離異早,家中管教嚴,父親對她寄予了厚望,每天都催促其完成各項作業,不許她與朋友同學私自玩耍,她感覺每天像生活在“五指山”下,被學業壓得喘不過氣。在廣場偶遇張某后,讓她覺得原來被人陪伴著玩耍的感覺還不錯,跟張某一起生活后,她也不用每天為了學業而煩惱,還有好多零食吃,因此她舍不得回到那個充滿了壓力的原生家庭。如果不是張某因盜竊入獄,無人照顧,她不知何時才會回到親生父親身邊。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拐騙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使其脫離家庭,其行為已構成拐騙兒童罪。張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張某犯拐騙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9個月。
延伸閱讀:
什么是拐騙兒童罪?
拐騙兒童罪指的是以欺騙、引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
犯罪的目的大多是為了收養,像本案就似這目的;也有部分的目的是供自己使喚、奴役等。根據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家長勿因生計而忽略了孩子的心理發展
考試成績牽動著眾多家長的神經。可是一心緊盯著學業、成績的家長們,你們是否忽略了孩子們在學業面前存在心理異常?5-6歲、12-13歲也是小學入學前后和青春期,這兩個階段都是處于轉折點時期,容易出現學習障礙、對立違抗障礙、考試恐怖焦慮等。家長應學會和孩子溝通,學會如何為孩子的心靈減壓,給孩子營造一個輕松的成長環境。家長勿因生計而忽略了孩子,應關注孩子心理發展,促進孩子心理健康成長。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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