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莆田:員工受傷后公司注銷?不影響工傷認定!
海峽網9月29日訊 (東南網記者 李妙珠)9月28日上午,莆田城廂區人民法院召開2017年行政案件審判通報新聞發布會,介紹行政案件審判工作開展的相關情況并公布五起行政典型案例,以預防、減少、化解行政爭議,共同打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案例一:
承包地被占,超法定起訴期限被駁回
1998年,原告合法獲得村里承包地3.42畝,經政府核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期30年,不料,2007年間被不明真相的人挖毀,后被非法占用建設被告的辦公樓。為了調查挖毀農田的單位,原告多方調查及信訪均未果。2014年6月3日,被告作出《信訪答復意見書》,僅告知征地款2筆在居委會。2017年11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挖毀并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要求確認被告于2007年挖毀并占用原告承包地的行政行為違法,但原告于2017年11月1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明顯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雖然從原告提供的《信訪事項處理答復意見書》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多年來有為此事上訪,但原告向有關部門信訪的行為,并不屬于起訴期限被耽誤的法定情形。原告的起訴超過了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故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例二:
對“征遷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怎么做?
2017年7月1日,原告接到某項目指揮部的宣傳手冊獲悉,被告莆政地【2017】1號荔城區2015年度第三批次建設用地征遷補償安置方案程序違法及內容違法。故請求法院確認被告《荔城區2015年度第三批次建設用地征遷補償安置方案》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土地權利人對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過程中確定的土地補償有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土地權利人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故原告對《莆田市荔城區2015年度第三批次建設用地征遷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是應當先申請行政機關裁決。故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例三:
違建強拆前未責令限期改正,程序違法
原告訴稱,2017年5月17日,被告組織100余人,在沒有出示任何法律依據、手續、執法人員身份證的情況下,強行要拆除原告的游泳館附屬物,而當場索要執法依據時,被告卻拿不出任何法律文書依據。同日晚9時許,被告派人到原告處送交了《 “兩違”強制拆除決定書》,該決定書將游泳館的附屬物當作“兩違”建筑進行執行拆除。故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兩違”強制拆除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雖然提供了《責令停止建設違法行為通知書》,但該通知是什么時候作出的并不明確,被告也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明有將該通知書送達給原告的證據,應視為該通知書未送達原告。故被告在未責令原告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的情況下,直接作出強制拆除的決定,程序違法。故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針對本案原告的《“兩違”強制拆除決定書》。
案例四:
行政處罰前未進行聽證,程序違法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原告拋光工序和清洗工序產生的生產廢水(經檢測化學需氧量、懸浮物值超標)未收集,直接通過雨水溝排放,并對原告的這一行為處人民幣50000元的罰款。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故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被告沒有告知原告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及應當在幾日內提出舉行聽證的申請等,即在對原告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前,并沒有履行告知原告享有聽證權利的法定程序,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屬程序違法。故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例五:
員工受傷后公司注銷,不影響工傷認定
被告莆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莆人社工認[2015]4254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詹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為工傷。原告不服,向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被告莆田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莆政行復[2016]38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莆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認定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對企業職工或個體工商戶的員工受傷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十五條關于工傷范圍和視同工傷范圍的規定情形,作出能否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結論,是維護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員工工傷保險權益的重要環節。只要個體工商戶的員工受傷時,個體工商戶還沒有注銷,且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工傷認定申請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勞動保障部門都應當依法受理并作出受傷員工是否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工商登記組成形式為個人經營的工廠被注銷,但員工所受傷害是在原工廠注銷之前,該注銷行為不影響員工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及被告作出是否成立工傷的決定。被告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案已經過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決。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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