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莆田:服刑期發現漏罪 三人剛出獄又被抓
海峽網6月28日訊 (東南網通訊員 何遇舟)這廂剛走出監獄大門,旋即又被抓獲。近日,莆田秀嶼法院作出判決,張某等三人分別再次領刑7個月,處罰金2000元,并返還給各受害人損失共計25902元。此前,張某等三人因偷狗被判刑,但在庭審中未交待全部犯罪行為,被發現還有漏罪,于是剛出獄又被抓。
張某來自湖南,吳某和李某來自四川,三人年齡均三十出頭,平時在福州倉山務工。據審理查明,2015年10月-11月期間,張某等三人多次駕駛套牌面包車,趁著凌晨,從福州經高速到莆田北岸,共同偷盜群眾飼養的看家狗,并將所盜的狗運走出售。
據第一次審理查明,不到一個月時間,三人瘋狂做案12起,共盜得包括德國牧羊犬、羅威納犬等各類犬只23只,經鑒定價值21042元。作案最多的一晚發生在2015年11月7日,僅那個晚上就盜得8只狗。
秀嶼法院審理認為,三人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公民財物,價值21042元,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依法判處張某、吳某有期徒刑1年,李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均并處罰金4000元。
由于三人做案盜案較多,一些犯罪行為三人自己都記不清楚。在三人即將刑滿出獄時,經受害人報案,公安機關查證,又發現張某等3人還有6起盜狗案件未經處理。在這6起盜竊活動中,共盜得群眾所飼養的7只狗,價值4860元,于是出現張某等三人在出獄之日又被抓獲的一幕。
法官點評:
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判決宣告以后,又發現犯罪分子還有其他沒有被處理的罪行。發現被判處徒刑的罪犯還有漏罪,也就是犯罪分子犯有數罪,對犯有數罪的犯罪分子,應當執行數罪并罰;如果犯罪分子的前罪已執行完畢后發現有漏罪的,漏罪另行處罰。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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