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8月30日訊(東南網通訊員 陳偉 方芳)為讓自己獲取更多的利益,一男子偷偷轉移部分財產后再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企圖減少女方對財產的分割。近期,仙游法院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判決該男子少分割這部分的共同財產。
王某與林某本是小學同學,在一次同學聚會中,雙方一見鐘情。2013年9月,二人登記婚姻。婚后,王某在外經營兩家武術館,林某則負責在家照看孩子,漸漸地,二人因照看小孩與工作之間的問題頻頻發生爭吵。林某一直覺得是王某與學員有不正當關系才導致夫妻感情不和,于是經常到王某的武術館去理論。2018年2月起,二人已到了分房而居的地步。王某覺得夫妻感情無法緩和,便于2019年5月向仙游法院起訴要求與林某離婚。
林某在收到訴訟的材料后也同意離婚,但是發現夫妻共同財產中竟少了兩家武術館的盈利款,便提出王某有轉移財產的行為,要求王某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來,在起訴離婚前一個月,王某覺得這幾年自己一個人辛苦工作賺錢,如果離婚時與林某均分財產明顯吃虧,便起了轉移財產的念頭,把兩家武術館先后變更到其姐夫名下,自己則繼續在武術館當教練。
仙游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在提起本案離婚訴訟之前的一個月先后將兩家武術館注銷,其后又以其姐夫的代理人的身份申請新的武術館,并在新的武術館繼續擔任教練,顯然可以認定王某存在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對武術館之前的盈利款的分配,王某應予少分。最終,法院酌情認定王某與林某按1:2的比例分配兩家武術館的盈利款。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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