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現場(網友 供圖)
東南網莆田9月2日訊(本網記者 楊超斌)8月29日凌晨,莆田市荔城區東城一號附近路段,發生一起嚴重致死的交通事故。一名代駕司機在路上被撞,隨后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但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東南網記者向荔城區交警大隊了解到,8月29日凌晨5時30分許,肇事司機駕駛小車沿延壽路由莆田第四中學往體育場方向行駛,途經延壽路莆田附屬醫院路段時,與駕駛二輪電動車的代駕司機發生碰撞,造成代駕司機身亡及車輛受損,后經司法鑒定所鑒定,肇事司機血液血樣中乙醇濃度為: 135. 62mg/100ml,屬醉酒駕駛,目前肇事司機已被采取強制措施。
就該事件,東南網記者致電身亡司機的代駕平臺——姚司機汽車代駕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姚司機代駕”),確認該代駕司機生前為公司的合作代駕員。據“姚司機代駕”安全組林主管介紹,該起事故發生后,公司當地管理人員立刻趕往醫院探望傷者,并通知當事人家屬。“代駕司機不幸身亡后,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在當天下午趕到莆田了解事故發生經過,并慰問死者家屬。”林主管告訴記者,該公司為合作代駕員購買了代駕責任險,事后也將為死者家屬提供人道主義幫助,目前,該公司預先支付5萬元給家屬處理后事,但家屬暫未收取。
律師說法>>
就該起嚴重的交通事故,福建聚華律師事務所李德力律師表示,雖然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之間簽訂有“合作協議”,但兩者之間的關系不能簡單的以協議的名稱來判定。根據雙方的約定,代駕司機是代駕公司考核并認可的代駕駕駛員,其在代駕服務過程中應服從代駕工作人員的管理,接受代駕公司工作標準流程、工作行為準則等。而從代駕司機角度而言,其處于“上班狀態”時,無權拒絕客戶或代駕公司指派的服務。從代駕公司客戶的角度而言,其通過代駕公司預約代駕服務后,亦無選擇何人為其代駕的權利。再次,代駕服務費標準由代駕公司確定及調整,代駕司機與代駕公司客戶無議價的權利。從代駕公司對代駕司機進行選任、管理、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辦理社會保險等方面進行考量,李德力律師認為代駕公司與代駕司機之間符合雇傭關系的一般特征,可以認定二者屬于雇傭關系。
就該代駕司機發生交通事故時是否屬于從事雇傭活動,李德力律師認為,代駕司機聽從代駕公司的指定或指示,包括代駕司機按照代駕公司的指示,在工作時間內,固定的工作地點,從事代駕公司指定的工作。或者代駕司機的行為超出代駕公司的指示,但目的是為了完成代駕公司指示的工作,也應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相關法規>>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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