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細文,市農業局經管站工作人員。2005年,他曾做過一項統計:在二輪土地承包中,全市沒有分到責任田的農村婦女有7642人,占當時農村婦女總人口的0.81%。時至2016年,黃細文手上沒有相關的統計數據,他介紹說,二輪土地承包已經18年,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的糾紛已頗為少見,目前農村婦女土地糾紛問題,多集中在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問題上,其中外嫁女、新媳婦、離婚女等是受侵害的主要對象。
在采訪中,記者得到這樣幾份數據:2015年,市婦聯未收到一份關于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受侵害的信訪件;2014年至今,梅列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委員會,共調解3起土地糾紛,其中涉及婦女權益1起;2015年,三元區人民法院共審理了涉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侵害案件17起,涉案標的170余萬元。
常說,數據無聲會說話,在此數據面前,我們是該喜還是憂?
連日來,記者走訪了婦聯、農業部門、法院、律所,共同關注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障。
1 那些被侵害的權益:
★外嫁女爭取回12.19萬元
2013年11月,三元區城東鄉臺江村臺溪坂村民小組將征用村民菜地所得的征地補償款分配給村民,其中土地補償費每人36300元、安置補償費每人85600元。但黃巧梅(化名)卻沒拿到。
黃巧梅出生于三元區城東鄉臺江村,并在這個村里生產生活,且2007年在臺江村繳納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費。但為什么拿不到補償款呢?三元區城東鄉臺江村村民委員會及臺溪坂村民小組的一個理由是:黃巧梅的戶口雖然在臺江村,但她已經于1984年外嫁給居民戶。
2015年7月13日,三元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這一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三元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黃巧梅能否享有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利,應以黃巧梅是否具有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為依據。
黃巧梅自出生時起就原始取得了臺江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以及《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審理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對于嫁入城鎮的婦女,若無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情形,應當認定其仍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臺溪坂村民小組以黃巧梅系外嫁女未在臺江村居住、生活和生產為由拒絕分配給黃巧梅,侵犯了黃巧梅的合法權益。據此,法院判定臺溪坂村民小組支付給黃巧梅土地補償費36300元及安置補助費85600元。
★“女兒”也獲得土地補償款2.45萬元
鄧曉晴(化名)出生在三元區城東鄉城南村,根據當時的戶籍登記政策,母親在自己戶籍所在地城南村為她落了戶。從出生起,鄧曉晴就在城南村生活和學習。2008年,城南村向村民發放土地補償款每人4.9萬元,未成年人減半,7歲的鄧曉晴卻沒有拿到一分補償款。
城南村村民委員會認為,鄧曉晴的母親是城南村村民,但其父親是居民戶,根據城南村的實際情況,出生的孩子應隨居民戶的父親落戶。雖然鄧曉晴的戶口在城南村,但城南村村民代表大會沒有通過其作為城南村村民的資格,并表示該做法是嚴格按照村民組織法的相關規定。
經三元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7月,鄧曉晴的父母到三明市公安局城關派出所為其申報了戶口,并隨同其母親一并落戶于其舅舅的家庭戶。鄧曉晴從出生起就在城南村居住、學習、生活。
三元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第六條,父母雙方或者父母一方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依法登記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自出生之日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鄧曉晴就自然取得被告三元區城東鄉城南村民委員會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城南村就應按征收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向鄧曉晴發放土地補償款。
★土地承包已轉化為集體資產婦女權益侵害出現新情況
提起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問題,梅列區婦聯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近年來,到婦聯反映土地問題的婦女愈發少了,多數是口頭申訴或咨詢,咨詢過后,認為走仲裁或法律程序有些麻煩,便再無音訊。
“如今,多數的土地承包已經轉化為征地補償再轉化為集體資產,這樣的轉化,讓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出現了新情況。”梅列區農業局經管站站長林翠萍說。她手上經辦了一起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仲裁,結果是對申請人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申請不予以支持。
“從心里覺得同情,但從工作角度,我們只能按現有的法律規章辦事。”林翠萍說。在這起仲裁案件中,申請人所在村在第一輪土地承包時,沒有實行家庭承包,而第二輪土地延包時,村里延續了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做法,依舊沒有實行家庭承包。且之后,又經歷了征地、村民自愿承包等變遷,簡單的說,村里已經基本無可以家庭承包的土地,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的申請就無法得到支持。而隨后申請人提出增補關于分配土地補償款和享受村民待遇的申請,則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問題,不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受理范圍。
2 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難在哪?
從2009年到2015年,邱寧江律師事務所鄧少榮律師接手了18件婦女土地權益糾紛的案件。在他看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難,首先難在“觀念”。長期以來,“男娶女嫁從夫居”“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舊觀念根深蒂固地影響著一些村民、村干部、基層法院和相關部門,甚至是農村婦女自己,當婦女在很大程度上處于依附地位時,出嫁女、離婚女等就很容易被排擠出局。
一些帶有“婦女歧視”的“村規民約”是第二只攔路虎。鄧律師介紹,雖然《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對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都有明確規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由,以村民代表大會決議或“村規民約”的形式,侵害甚至剝奪婦女的土地權益及經濟利益,可法律對“村規民約”卻又缺少監督和管理體制。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村干部則表示,一些村里的“村規民約”中的確存在侵害婦女的條款,例如:凡婚嫁到外單位的婦女,或已是事實婚姻者,次月起停止享受村民待遇等。但這些“村規民約”是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經過村民代表決議通過的,作為村干部也只是按照規定執行。
法律政策層面也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鄧少榮認為,這是造成一些司法救濟無法實現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問題。如《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上均有明確規定,“婦女在土地權益方面享有與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卻沒有規定一旦出現權益受到侵犯該如何去處理。二是法律之間的可協調性問題。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會出現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況。三是法律本身不夠完善。相關法律政策性別視角不明確,對由于婚姻關系而流動的農村婦女的權益有所忽視;法律對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資格,以及村民資格應按照何種程序進行認定缺乏明確的規定;現代戶口制度與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存在矛盾等。
3土地確權 讓女性“證上有名、名下有權”
近年來,我市在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出臺相關政策、措施等進行推動,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受侵害的歷史問題逐步得到解決。特別是在2015年,市婦聯和市農業局聯合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工作中依法維護婦女權益的通知》,加大保護農村婦女土地合法權益的力度。
黃細文介紹,今年我市將全面推開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力求通過土地確權登記,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這項工作將嚴格要求在土地確權登記過程中,將農戶夫妻雙方共同作為承包戶代表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予以登記。
如何更好地推動婦女土地權益保障工作?黃細文認為,首先要繼續加大普法力度,使《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特別要宣傳貫徹好《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福建省實施<農村土地承包法>若干問題的規定》,讓農民吃透政策和法律法規,使廣大農村婦女熟悉法律、正確運用法律武器。
面對令很多婦女“無可奈何”的村規民約。黃細文認為,對涉及土地承包的規定、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決議、村規民約要進行一次清理,對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有關村規民約要進行堅決廢止。
黃細文說,多方配合,才能更好地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特別是農業、林業、民政、婦聯等各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要及時溝通情況,形成互動機制,齊心協力把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維護好。對婦女土地承包權益受侵害的典型案例,可以共同展開調查,認真協商解決方案,努力爭取還權于受侵害的農村婦女。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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