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近日,我市公安機關在開展治安大清查行動中發現,居住在燕東龍翔小區和燕東新華山路的李某、王某琚、王某水等三人因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且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以上三人處予500元的罰款。
房屋出租人要承擔哪些治安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
(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4)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5)對出租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注銷手續;
(7)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民警提醒:
徹底澄清轄區出租房屋底數,全面登記出租房屋信息,引導房屋出租人主動申報房屋信息和承租人信息,建立出租房屋長效機制是消除出租房屋治安隱患,實現出租房屋重特大治安災害事故零發生的重要措施之一。為此,民警提醒房屋出租人,不要為了圖省事而違反了國家對出租房屋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屋主將房屋出租時,一定要確認租房者的身份信息,并到公安機關核實租房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實。房屋出租時,雙方需簽訂租房合同3日內必須到轄區派出所申報租客信息。希望廣大市民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如實登記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并向公安機關備案。
此外,根據《福建省機關單位及黨員和干部出租房屋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出租屋主是黨員干部的,在出租屋管理中要起模范帶頭作用,如違反出租屋管理法規、規章的,紀檢、監察機關也將對其做相應處理。機關黨員干部可以通過登錄互聯網出租房屋居住人申報系統、發送手機短信(12110001)和撥打語音電話(96110)等方式進行房屋出租備案并申報承租人信息。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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