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金榮,中共黨員,在任清流縣田源鄉農業技術服務中心主任期間,縣農業局調撥一部車輛到田源鄉政府,主要用于農業技術服務中心推廣農技,由田源鄉農業技術服務中心負責管理。
2015年10月,清流縣紀委“清流清風”微信舉報平臺收到群眾舉報,反映陽金榮以“下村開展工作”為名,公車私用,甚至將車輛經常停放在其龍津鎮下戈村住處。
2015年10月4日,陽金榮駕駛該車前往寧化縣親戚家做客。當被問及駕駛的是否是公車時,他不以為然地說:“這是農用車,不算公車,況且我是鄉里的農業技術服務中心主任,開這車理所應當!”
經查,陽金榮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頂風違紀,公車私用,未按有關規定停放公車。2016年1月,清流縣紀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陽金榮黨內警告處分,責令其補繳公車私用費用。
黨紀政紀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清紀/文 林偉/圖)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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