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為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提高差旅住宿費標準(簡稱住宿費標準)的科學性、有效性,根據中央、省有關文件精神,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調整市直機關差旅住宿費標準。
一是廳局級市內差旅住宿費調整為480元;處級及其他人員市內住宿費限額標準由原來的300元調整至320元。二是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到三明市轄區外省內出差按照省財政廳調整發布的省內出差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將廳局級干部在廈門的住宿費標準由原來的490元調整至500元,處級及其他人員在省內住宿費標準適當上調,其中廈門由原來的340元調整至400元,福州、泉州、平潭綜合實驗區由原來的330元調整至380元,漳州、莆田、龍巖、寧德由原來的320元調整至350元。三是市直機關工作人員到省外出差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相關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此外,調整后的住宿費標準只是價格上限標準,不再限制房型;取消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的限制,出差人員可以根據職級對應的住宿費標準自主選擇房間類型。
責任編輯:鄭梅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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