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三明這名干部竟挪用40余萬元社保保費還賭債
為還巨額債務,寧化縣一鄉鎮干部利用職務之便,打起公款的主意。
近日,寧化法院審結這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張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案情
被告人張某原是某鄉鎮一干部,具有代收、代管、代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工作職責。張某因沉迷賭博,產生了挪用代收、代管的保費用于賭博和償還賭債的想法。
從2010年10月至2014年底張某先后挪用其代管的新農保保費合計人民幣405000元用于賭博及歸還賭債。
后該鄉鎮村民陸續反映其新農保賬戶出現斷繳情況,該鄉鎮政府責令張某對斷繳的新農保進行補繳,于是張某補繳了被挪用的92000元新農保資金。截止案發時,張某尚有313,000元挪用的新農保保費未歸還,后張某妻子代為其退繳。
審理
寧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在任職期間,利用管理新農保保費的職務便利,挪用新農保保費405000元,用于賭博或歸還賭債,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依法應予懲處。案發后已全部退清贓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農村養老保險是農村百姓安度晚年、防老養老的“養命錢”。張某身為公職人員,本應恪盡職守,時刻為群眾謀利益,卻長期沉迷于賭博,甚至挪用公款用于賭博和償還賭債,嚴重觸犯了法律,理應受到懲處。
普法小課堂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
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
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于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范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于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于公款范圍。這里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于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于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范圍。
6、對于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不管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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