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膽大還是無知?建寧一女子公然撕毀法律文書被拘!
9月6日,建寧法院送達組工作人員依法向被執行人王某某妻子黃某珠送達《民事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并請其向被執行人王某某傳達相關法律義務。
黃某珠在送達回證上簽字后,法官將相關的法律文書交給黃某珠,就在法官要收起送達回證的一瞬間,黃某珠一把奪過去絞了、撕了!!!
我撕,我撕,我撕撕撕······
法律文書都敢撕,
是膽大,還是無知?
案件由來
據了解,建寧法院受理申請人建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被執行人王某某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一案中,被執行人王某某向申請人建寧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貸款30萬元,到期后拒不履行還款義務。申請人向法院出具擔保函,請求對王某某的房屋及小轎車予以保全。經法院裁定,查封王某某名下房屋2間、小轎車1部。
送達過程中,鄭法官耐心向黃某珠釋法明理,并請黃某珠向其丈夫王某某傳達其中的法律義務。
黃某珠看過裁定書內容后,對于查封房子和車子的裁定極為不滿。
建寧法院隨即出動法警控制局面,法官告知黃某珠撕毀法律文書的行為已違法,并依法對其進行訓誡。但黃某珠態度仍十分惡劣,還以暴力威脅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法官
“黃某珠故意毀損人民法院法律文書,現依法決定對你拘留15日。”
宣布拘留 悔不當初
黃某珠不顧法律規定,公然撕毀法律文書,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律尊嚴,是對法院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為的嚴重阻礙。
宣布拘留決定后,黃某珠也認識到了自己行為錯誤,回想自己撕毀法律文書的過程,連連搖頭,主動向法官承認了錯誤并寫下悔過書,表示將配合法院工作,不再犯類似的錯誤。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外語
法律的尊嚴不容踐踏,法律的權威更不容挑釁。此案黃某珠對自己妨礙司法活動、公然對抗法律的行為付出了應有的代價,小編希望每一個公民從自身做起,自覺學習法律,敬畏法律,依法行事,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貢獻力量。
來源:建寧法院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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