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三明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今日起實行
三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三明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三明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9年1月15日
三明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懲戒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我市住房公積金運行安全,依法維護繳存職工權益,積極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懲戒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實行住房公積金誠信承諾書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建金〔2015〕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列情形列為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
(一)同一人多次(一年內兩次及以上)變更婚姻關系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多人頻繁(五年內三次及以上)買賣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提交虛假材料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的;
(四)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后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停繳住房公積金(死亡、離退休或調離本市除外,下同),經催繳在限期內仍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五)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三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舉報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并對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信息披露、管理進行監督。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的認定及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調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管理中心”)發現有疑似違法違規情形的,應告知當事人失信行為懲戒管理的相關內容、陳述申辯權力和申辯渠道,留存當事人相關資料,通過電話、面談、上門調查等方式核實情況。
(二)告知。對擬列入失信行為的繳存職工和標的房產,管理中心應當提前告知當事人。
(三)復查。當事人對失信行為認定有異議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訴。管理中心應當聽取當事人申述和申辯,對反映的情況進行核實,并給予答復。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管理中心應當更正。
(四)披露。管理中心應當對履行職責過程中認定的失信行為名單信息在內部OA辦公平臺、信息系統上進行公布,其中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房屋信息和第(三)項的名單信息同時在中心網站、微信公眾號上進行公示。
第五條管理中心披露的名單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失信主體的基本信息,包括不動產權登記地址、面積、繳存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
(二)失信行為的基本信息,包括認定失信行為的事實、政策依據、懲戒措施等;
(三)懲戒措施起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內容。
第六條對列為住房公積金失信的人員及標的房產分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同一人多次(一年內兩次及以上)變更婚姻關系購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且無正當理由的,管理中心對購房人及配偶提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不予受理。
(二)多人頻繁(五年內三次及以上)買賣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且無正當理由的,自該房產列為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標的之日起五年內,管理中心對購買該房產的購房人及配偶提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不予受理,并將該房產信息抄送不動產權登記部門,不動產權登記部門應對購買該房產的當事人進行提醒。
(三)因提交虛假材料騙提騙貸住房公積金的:
1.管理中心在受理環節發現虛假材料的,沒收申請人提供的虛假材料,并自被列為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請人提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
2.管理中心對已造成騙提騙貸事實且申請人在限期內全額退款的,自足額退款之日起五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單位。
3.管理中心對已造成騙提騙貸事實且申請人在限期內未全額退款的,自足額退款之日起八年內不予受理申請人提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申請,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所在單位。
(四)因取得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后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個月停繳住房公積金,經催繳在限期內仍未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根據不同情形采取以下一種或兩種懲戒措施:
1.解除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對貸款發放后未按規定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通過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提前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2.限期取消貸款資格。借款人在該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后八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3.調整貸款利率。將其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貸基準利率水平。
4.終止公轉商貸款貼息。
第七條被納入失信行為懲戒名單里的繳存職工,在限制期內再次違法違規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的,限制期限重新計算。
第八條管理中心應當對失信行為懲戒名單實行動態管理。被納入失信行為懲戒名單的人員、標的房產,管理中心應當在懲戒期限結束后刪除其失信行為信息。
第九條本辦法已認定為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同時涉嫌違法犯罪的組織和個人,管理中心要及時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第十條被管理中心認定為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的組織或個人不服認定的,可以向三明市財政局申請復議。
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管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由三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三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9年1月15日印發
(記者 曾錦鋒)
責任編輯:黃仙妹
- 最新三明新聞 頻道推薦
-
給力!三明警方再戰“炸街族”,還城市安寧!2019-03-30
-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 一周熱點新聞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