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為牟利,三明一男子銷售假藥獲刑
海峽網4月16日訊(東南網通訊員 張平)
【案情】2017年11月以來,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藥品經營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向他人購買“肚痛健胃整腸丸”、“五塔標行軍散”、“金槍不倒”等三種無批準文號的疑似假藥產品,并在寧化縣泉上鎮、明溪縣蓋洋鎮的趕集“圩日”擺攤時向不特定的人群進行銷售,從中獲利50元。2018年2月9日,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明溪縣公安局對李某的經營攤位檢查時,發現該攤位銷售的疑似假藥,當即對涉案藥品依法扣押,經檢驗認定為假藥。
【審理】經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藥品進行銷售的“肚痛健胃整腸丸”等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所銷售的藥品應按假藥論處,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認罪認罰,且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情節,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評析】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法官在此提醒市民切忌貪圖牟利違法生產銷售假藥,否則觸犯法律身陷囹圄。同時提醒廣大群眾,在購買藥品時一定要詳細查看藥品的生產廠家是否有國藥準字標識等信息,切勿通過非正規途徑購買藥品,防止上當受騙,避免給自己和家人帶來傷害。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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