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中共三明市委組織部、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了關于《三明市市直事業單位選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單位:
為推進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優化市直事業單位人員結構,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渠道,樹立良好的選人用人導向,經研究,現將《三明市市直事業單位選聘工作人員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三明市委組織部
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9年9月9日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開透明的選人用人機制,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共三明市委辦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市直機關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管理的意見》和省、市有關人員調配管理工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選聘工作人員,是指市直事業單位從縣及以下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中擇優聘用工作人員的調配行為,作為市直事業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的方式之一,原則上不選聘工勤人員。市直事業單位調配工作人員應優先采取選聘方式。 第三條 選聘工作人員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選聘單位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選聘工作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堅持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選聘工作必須嚴格執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管理政策法規,在核定的編制限額、進人指標以及崗位設置比例范圍內進行。 第六條 參加選聘人員原則上須與擬選聘人員同類同經費渠道,選聘符合我市年度人才引進和招聘緊缺急需專業目錄規定條件的人員、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全日制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對選聘人員經費渠道可不作限制。自愿從機關(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調入市直事業單位、從財政核撥事業單位調入市直財政核補事業單位或經費自給事業單位、從財政核補事業單位調入市直經費自給事業單位的人員可參加選聘。
No.1 選聘條件
第七條 報名參加選聘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人員(不含工勤人員);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行; (三)具有2年及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四)除試用期當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外,其余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九級及以下職員、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須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八級及以上職員、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須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六)九級及以下職員、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年齡原則上不超過35周歲,八級及以上職員、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副高級、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分別不超過45周歲、50周歲。 (七)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八)具有選聘崗位要求的專業、相關工作經歷、任職資歷、工作能力等其他資格條件。 選聘單位不得設置與選聘崗位要求無關的資格條件。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選聘: (一)尚在試用期間的新錄(聘)用人員; (二)未滿最低服務年限及有其他約定年限的人員; (三)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人員; (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且尚未履行義務的人員; (六)與選聘單位人員存在《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規定的任職回避情形的人員; (七)組織人事部門認為不宜選聘的人員;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調配情形。
No.2 選聘程序
第九條 選聘工作應當經過下列程序:申請用編、擬定和發布選聘工作方案、組織報名、資格審查、考試、體檢、考察、公示,辦理調動、入編和簽訂聘用手續等。 第十條 選聘單位主管部門根據選聘單位工作需要和空編情況,于每年4月和10月向市委編辦提出選聘工作人員用編申請。 第十一條 選聘單位主管部門根據用編批復情況,結合選聘單位職能、人員年齡、知識、專業結構,研究提出選聘崗位條件并制定選聘工作方案提交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10 個工作日內研究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選聘工作方案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后由選聘單位主管部門以合適方式發布。選聘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一)選聘單位、崗位、選聘人數和資格條件; (二)選聘范圍、程序、方式和相關比例要求; (三)報名方式、時間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考試方式及時間、地點、成績合格線、成績折算比例及發布信息方式; (五)體檢、考察內容和方法;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三條 選聘報名一般采取個人意愿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可由本人申請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現工作單位、主管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報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組織推薦報名。每人限報一個崗位。 第十四條 選聘單位主管部門根據選聘崗位資格條件對報名參加選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審核合格者準予參加考試。各崗位選聘人數與符合報名條件人數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1∶3。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崗位,按1:3比例減少選聘人數或取消選聘計劃。屬緊缺急需人才或情況特殊的,可適當降低比例要求或不設開考比例。 第十五條 選聘原則上采取面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當某一選聘崗位符合條件報名人數超過20人或因特殊需要,可采取筆試、面試和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選聘。 第十六條 考試由選聘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業務指導和程序監督。考試主要測試報考者履行崗位職責所要求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試題由選聘單位主管部門根據選聘崗位需要選擇入闈命題或委托命題,并與受委托的命題人員或命題機構簽訂命題保密協議。采取入闈命題的,試題命制過程實行入闈管理,并全程接受紀檢部門監督。筆試閱卷由命題機構或命題人員負責。 第十七條 采取筆試、面試和考察相結合方式選聘的,先統一組織筆試,面試與其他直接面試的選聘崗位統一安排、一并組織。進入面試的報考者,在達到筆試成績合格線的人選中按照每個崗位選聘人數的3倍,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不足3倍的,按筆試成績合格線以上實有人數確定面試人選,面試人選最后一名筆試成績出現并列的,取所有并列的報考者為面試人選。面試前,面試人選自行放棄面試的,可從該崗位筆試成績合格線以上的人員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遞補。 第十八條 面試評分由評委組負責。面試評委組一般由7人組成,設主評委一人,一般由選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的領導擔任,其他評委由取得公務員考官證的公共評委或有關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擔任。上崗評委由選聘單位主管部門在紀檢人員監督下于面試前從評委備選名單(上崗評委人數與備選人數比例不低于1:3)中隨機抽簽產生,選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評委一般不超過評委總數的1/3。 第十九條 筆試、面試成績實行百分制,其中面試成績一般采用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計算平均分,保留小數點后兩位。采取筆試、面試與考察相結合方式的,筆試成績合格線事先劃定,考試總成績按筆試成績、面試成績各占50%進行計算;采取面試與考察相結合方式的,面試成績即為考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格線為70分。選聘崗位沒有成績達到合格線人員的,取消選聘計劃。 第二十條 選聘單位主管部門從考試成績達到合格線的人員中,根據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選聘人數等額確定體檢人選。若2個以上報考者筆試、面試合成后的總成績相同時,報考者名次按筆試成績排列;若筆試、面試的成績都相同,則加試一場面試,報考者名次按加試的面試成績排列。 第二十一條 體檢由選聘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體檢項目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體檢費用由參加體檢人員自行承擔。 第二十二條 選聘單位主管部門根據體檢結果確定考察人選并組織考察。考察主要采取談話、協審、實地走訪、查閱檔案等方式進行,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能力素質、工作實績等。考察結束后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并作出結論。 第二十三條 選聘單位主管部門根據體檢和考察結果確定擬選聘人員,并在擬選聘人員所在單位和選聘單位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將考試、體檢、考察、公示等有關材料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二十四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反映問題經核實不影響選聘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有關部門進行調檔審查。符合條件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調動手續。選聘單位主管部門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開具的行政介紹信到市委編辦辦理入編手續,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簽訂聘用合同、工資、社保和醫保等手續。 第二十五條 因體檢人選、考察人選自行放棄選聘資格或體檢、考察結果導致選聘名額空缺,或公示期間反映問題經核實影響選聘導致選聘名額空缺,或檔案審查不合格導致名額空缺的,由選聘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從該崗位達到成績合格線的人員中按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額遞補。
No.3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選聘工作中工作人員、監督人員、評委與參加選聘人員存在《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規定的任職回避情形或其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的,實行公務回避。 第二十七條 選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視情責令糾正或宣布無效;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按干部管理權限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核定的編制、職數限額和崗位要求進行選聘的; (二)不按規定和程序操作的; (三)未經授權,擅自變更選聘規定和程序,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不承認選聘結果,不按規定辦理調動、聘用手續的; (五)發生徇私舞弊等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選聘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考試試題或其他選聘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偽造考試成績或者其他選聘工作有關資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協助參加選聘人員考試作弊的; (四)違反考察工作紀律的; (五)違反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有關規定的; (六)違反選聘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報名參加選聘人員在選聘工作過程中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托人說情、打招呼。對違反選聘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選聘資格、調離工作崗位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參加選聘但未被選聘的人員(選聘計劃取消的除外),自選聘工作方案發布之日起,兩年內不得以考核調入方式調入報考崗位所在的市直事業單位。 第三十一條 選聘工作中有關環節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全程監督。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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