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臉書”公司到底是科技企業還是媒體機構?德國司法部長???middot;馬斯認為,“臉書”應該像媒體那樣,為其網站上出現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
路透社17日報道,馬斯在柏林參加完德國各州司法部長會議后說,盡管“臉書”等社交網站不符合電視、廣播等媒體機構的定義,但依然應該被當作媒體對待。
按照歐盟現行規定,社交媒體對于其平臺上發布的任何犯罪內容或仇恨言論概不負責。而馬斯認為,既然報紙、電視、廣播對其發布內容負有責任,歐盟必須決定是否應該將這些網絡平臺與電視、廣播一視同仁。
德國政府對于“臉書”刪帖工作的監控將持續到明年3月,關注它24小時內刪除種族主義言論帖子的數量。馬斯說,屆時結果若仍然無法讓人滿意,將采取法律措施。
今年5月,“臉書”、微博客網站“推特”和視頻網站“優兔”簽署了歐盟打擊非法網絡仇恨言論的行為準則。行為準則規定,社交媒體將繼續強化內部流程和員工培訓,確保審查情況的通報,確認“仇恨言論”后要在24小時內將其刪除,并在必要情況下禁止對相關內容的訪問。
不過,這一準則為自愿遵守,不具法律拘束力。德國漢堡州司法部長蒂爾·斯蒂芬呼吁馬斯著手起草相關法案,以便議會能在明年聯邦選舉前通過。
與會官員呼吁增加透明度,要求社交媒體定期公布刪帖數據、如何處理及處理標準。斯蒂芬建議,如果社交媒體拒絕刪帖,罰款100萬歐元(約合730萬元人民幣)這樣的措施“可以有”。
“臉書”一直否認有“媒體”身份,自稱是科技公司,創建工具為用戶提供新聞和信息,并不生產內容。
今年9月,“臉書”以存在兒童裸露畫面為由“封殺”了一名挪威作家發布的著名越戰照片《戰火中的女孩》。在引起廣泛爭議后,“臉書”決定撤銷對這張獲普利策獎照片的刪除決定。
挪威《晚郵報》一名編輯說,“臉書”創始人、首席執行官馬克·扎克伯格堪稱當今“世界上最有影響力的總編輯”,“責任重大”。(陳丹)【新華社微特稿】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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