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議會23日投票通過從當地時間24日零時起在全國(除頓涅茨克和盧甘斯克地區外)實施為期30天的緊急狀態。
按照相關法律,緊急狀態的期限為30至60天。如有必要,總統可延長緊急狀態,但不得超過30天。烏克蘭國家安全與國防委員會秘書丹尼洛夫表示,在烏實施緊急狀態的嚴重程度可因地區而異。
據悉,在緊急狀態下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特殊的出入境制度,限制行動自由;交通管制和車輛檢查;加強對公共秩序和保障群眾生活設施的保護;禁止舉行集會、示威、體育和其他群眾活動;實行宵禁;必要時核實公民證件,檢查個人物品、辦公空間和公民住房;限制武器、酒類銷售;沒收公民注冊的槍支和彈藥;規范私營電視和廣播節目等。(總臺記者 王晉燕)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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