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節前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即 “彩禮新規”,正式施行。該新規對彩禮糾紛的處理方式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如何區分彩禮與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結婚后離婚時請求返還彩禮的情況等。
具體規定包括:
1. 區分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可以根據給付財物的目的、當地習俗、給付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等綜合考慮進行認定。
2. 不屬于彩禮的財物包括:特殊紀念日點贈送的禮物、表達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
3. 離婚時請求返還彩禮: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可綜合考慮實際使用情況、雙方過錯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
近日,多地法院適用了這一新規,判決或調解了多起彩禮糾紛案件。案例涉及離婚后返還彩禮、戀愛時贈送的禮物是否算彩禮、結婚時的費用是否屬于彩禮等情況。
這些案例的判決都參考了 “彩禮新規” 的相關規定,明確了彩禮糾紛的處理方式,為彩禮糾紛的解決提供了指導。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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