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8日,孫新被押解回國。資料圖
“紅通”16號逃犯孫新歸案受審紀實
2016年7月26日下午2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逃亡境外7年之久的“天網”行動百人紅色通緝令第16號嫌犯孫新挪用公款、貪污案作出一審判決,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現年48歲的孫新原本是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計劃財務處的一名出納。在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他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2275.18萬元轉入其個人證券賬戶用于交易。孫新于2009年4月經金邊國際機場進入柬埔寨。2015年5月,北京市追逃辦在公安部“獵狐2015”柬埔寨工作組、我國駐柬埔寨大使館的配合幫助下,成功將孫新緝拿歸案。
7年挪用公款2000余萬
孫新原本供職于原北京市新聞出版局,該單位曾經是負責北京新聞出版事業和著作權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2014年與北京市廣電局合并,整合成為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
1996年11月,孫新到原北京新聞出版局計劃財務處工作,先后任計劃財務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1996年至1998年,孫新作為出納負責保管銀行預留印鑒、到銀行取財務賬單、管理支票、現金,負責記銀行日記賬和現金日記賬。到2006年以后,孫新則負責保管單位財務章和人名章,并負責購買支票、領取銀行單據等工作。
但出人意料的是,在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這將近七年的時間里,孫新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2275.18萬元轉入其控制的個人證券賬戶,用于證券交易。
孫新最早一次挪用公款是在2001年7月,他將65萬元直接轉入北京國際信托公司、西北證券公司。接著,從2001年10月至2004年7月,孫新共轉入北京京鑫星公司1258.5萬元,而最后一筆則是在2007年4月,他將1009萬元轉入他出資成立的新中今典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賬戶里。
他名下及實際控制的證券、期貨賬戶多達14個,8個在自己名下,其余6個分別在羅步安、張艷玲、王松、胡勇、新中今典公司名下。據查,從2001年7月至2008年10月,這14個賬戶都涉及轉入和轉出資金。孫新將公款轉入這14個賬戶中用于證券交易,主要是做期貨,至案發時共虧損1240萬余元。
更令人沒有想到的是,在這么長的一段時期內,孫新挪用公款的事情一直沒有被覺察。直到2008年10月21日,接替孫新工作的單位工作人員孫益潔去銀行辦理銷戶手續時,發現存款余額與孫新和她交接時的余額對不上,竟相差1900萬元。
孫益潔大為吃驚,向銀行工作人員詢問查詢后,被告知該賬戶在2006年已銷戶,此時她才驚覺賬戶上出了天大的窟窿。孫益潔隨即向新聞出版局計劃財務處副處長王春平作了匯報。后經核實,是孫新移交的協定存款出現問題。
10月22日上午,計劃財務處處長陳小健與孫新聯系后發現孫新電話關機,幾經嘗試卻始終無法聯系到孫新,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攜款57萬出逃境外
孫新雖是一名財務出納,但法律專業出身的他對自己行為已觸犯刑法的犯罪事實心知肚明。發覺犯罪行徑敗露,出于恐懼與僥幸心理,他最終選擇逃跑。2008年10月21日至23日,孫新轉款和取現共計57.323萬余元,并攜帶這些錢出逃。
同年10月22日,孫新從天津乘機飛往廣州,23日,他又從羅湖出境前往泰國,2009年4月經金邊國際機場進入柬埔寨。后來據孫新供述,因為簽證到期,他拿不到長時間的簽證,就跑去了柬埔寨。自此,孫新一直躲藏在柬埔寨。
2015年5月,北京市追逃辦得到孫新正藏身于柬埔寨的消息后,立即組成追逃工作組趕赴柬埔寨,在公安部“獵狐2015”柬埔寨工作組、我國駐柬埔寨大使館的配合幫助下,經中柬兩國司法執法部門的共同努力,成功將孫新緝拿歸案。
2015年6月8日下午3點56分,一架從柬埔寨飛往北京的航班降落在首都國際機場,逃亡境外七年之久的“天網”行動百人紅色通緝令第16號嫌犯孫新被押解回國。
“犯罪嫌疑人孫新,涉嫌挪用公款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9條和第163條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決定對你予以逮捕。”孫新走下飛機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反貪局局長張京宏向他宣讀了《逮捕決定書》。隨后,辦案人員給孫新戴上了手銬。
孫新被捕后,曾簡單講述了自己的逃亡經歷:“當時很害怕,害怕懲罰,就跑出去了,這幾年過的是隱姓埋名的生活,到處逃難,到處打工。”
原來,孫新雖然“成功”逃到了柬埔寨,但他在柬埔寨生活卻很是艱辛。回憶起那段日子,孫新說,因為自己稍微有點專長,便打工做些財務會計工作,但他知道公安機關會抓他,所以每在一個單位干幾個月就再到下一家單位去打工。被抓前,孫新躲在一家工廠里化名當會計,也正是因為在這家單位時間長了些,才導致被抓。
2015年10月,北京二分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對孫新立案偵查。11月9日,孫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貪污罪被移送審查起訴。
財務漏洞有可乘之機
2016年7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新挪用公款、貪污一案公開開庭審理。
上午9點半,身著灰白T恤的孫新被兩名法警帶進法庭,進入法庭時,孫新神情平靜,當看到旁聽席上坐滿了人,孫新低下了頭。
隨著法槌的敲響,北京“紅通第一案”開庭審理。
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宣讀了公訴書,并對孫新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的證據逐節進行了舉證,全案證據圍繞主體身份、挪用公款的事實、貪污的事實,法律手續及量刑情節四個部分進行了出示。
孫新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挪用公款罪、貪污罪事實及罪名沒有提出異議。但辯護人認為新聞出版局在任命孫新時,孫新并沒有取得會計資格證書,在聘用和任職時存在瑕疵。同時,新聞出版局關于會計人員的職責規定違反我國會計法,其分工不明確,職責沒有做到相互制約,為孫新日后的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正是因為單位財務制度存在漏洞,才為孫新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孫新本人主觀惡性小,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針對辯護人的意見,公訴人指出,新聞出版局對孫新任免有無瑕疵,不影響孫新挪用公款罪和貪污罪的認定。以單位存在財務漏洞來印證孫新的主觀惡性小,這樣的因果關系不能成立。
質證結束后,辯護人向孫新發問:“你挪用公款最初的動機是什么?”孫新回答說:“因為以前做證券交易有虧損,所以想挪用一下等盈利后再把錢還回來”,“你陸續還了多少錢?”辯護人追問,孫新答道:“還了470多萬”。“在2008年上半年進行財務交接前,你還有挪用單位公款的能力嗎?孫新稱“有”,“那在出逃之前你是否有繼續挪用的行為?”孫新說“沒有”。
公訴人則認為,孫新是2007年12月27日被免去了出納職務,根據孫新挪用公款每一筆交易的時間可以看出來,他在被免去的第二天(28日)和31日,抓緊時間向外轉出了654萬余元,到2008年3月工作交接之后,孫新已經不可能再挪用公款,可見,孫新并不像辯護人發問所要表達的那樣,在有能力的情況下而停止挪用。
經過法庭調查,該案爭議焦點集中在辯方提出的孫新原所在單位財務制度漏洞給了孫新可乘之機,能否印證孫新主觀惡意較小,從而對其從輕處罰。
針對焦點法庭激辯
在法庭辯論階段,孫新的辯護人堅持認為正是因為孫新原所在單位存在財務漏洞才致使孫新走上了犯罪道路,孫新主觀惡性小,對其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其理由主要為:
財務工作對一個單位來說至關重要,每個環節都是必須依照法律法規進行。我國會計法對出納工作有具體的要求,如會計法規定了會計、出納要相互分離,從事財務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等。同時,該案的幾位證人均證實單位財務管理還是有一定的漏洞。辯護人提出,一個普通人被賦予成千上萬、上億的資金使用權限,是很難抵住誘惑的。因此,認為孫新原單位財務管理混亂是誘使孫新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因,也是導致該案巨額錢款不能追回的部分原因。孫新及其后接替他工作的孫益潔等人均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但單位財務登記日記賬和現金賬一直是由孫新這個崗位負責,而且,單位的財務章、人名章以及銀行的所有預留印鑒以及現金支票也都是在這一崗位人的手里,客觀上誘使孫新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樣的缺陷持續時間較長,且未得到及時有效的改善,也是導致孫新挪用公款的數額不斷增加的主要原因。
此外,辯護人還認為,孫新挪用公款的起因是2001年炒期貨賠了錢,其主觀目的在于彌補個人虧損。在2005年、2006年,孫新只有歸還行為沒有挪用行為,2008年又主動歸還了200余萬元,共歸還470多萬元,其本人有歸還的意愿和具體行為。同時,與挪用公款后用于揮霍相比,孫新挪用公款雖然數額巨大,但所造成的影響并不是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小,客觀上雖然造成了國家經濟損失,但孫新挪用公款為單位閑置資金,對單位的生產經營沒有造成影響,主觀惡性相對較小。
公訴人則認為,辯護人所提因單位監管上存在一些不嚴密的地方繼而造成孫新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以單位存在財務漏洞來印證孫新的主觀惡性小的辯護意見,是完全不能被認同的,而且是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孫新之所以走上了犯罪道路,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自己沒有加強理想信念的培養,沒有抵御住金錢的誘惑,不能將客觀環境作為其犯罪的托詞。
孫新作為財務出納專業人員,本應該很好運用專業知識工作,但他發現漏洞卻利用專業知識實施犯罪,恰恰說明了他的主觀惡性嚴重,反說他的主觀惡性小不符合邏輯。孫新雖然歸還了400
余萬,但仍有1800余萬元未還,這才是法定的從重情節,不應把注意力放在錯誤的邏輯上。
當天的法庭辯論主要圍繞著上述焦點展開,整個庭審持續了約一個小時,法庭未當庭作出宣判。
妻離子散悔不當初
7月5日的庭審中,孫新承認自己因感情不和已于2006年離婚,孩子判給了妻子。如今,孫新的孩子已經十六七歲了,但他與前妻和孩子都沒有了聯系。開庭前,孫新一直堅持不讓通知家人,“跑了這么多年,父母、孩子都沒管過,對不起家人,也沒臉再去面對家人”。當天的旁聽席上,并沒有他的家人出現。
孫新的辯護人表示,孫新雖然表示愿意賠償,但他在國外生活艱難,被抓后又無財產可賠償,他也不愿意開口讓家人幫助,所以直到開庭前他也并未做出任何賠償,連律師都是通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
在作最后陳述時,孫新講到,由于貪念,他挪用公款用于證券交易并產生了虧損,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他感到罪行沉重。事情敗露后因為沒有勇氣去擔當,采取了逃避責任的做法。在境外舉目無親,惶惶不可終日,使他痛不欲生。他愿意真誠悔罪,希望法律給予他贖罪的機會……
2016年7月26日下午2時,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法院審理認為,孫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用于營利活動,數額巨大不退還,并攜帶挪用的部分公款潛逃,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貪污罪,鑒于孫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真誠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但是,關于辯護人所提單位財務制度漏洞為孫新犯罪提供可乘之機,孫新主觀惡性較小的辯護意見,法院并未采納。法院認為,孫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單位財務工作有不規范之處,非但不主動提出改進意見,反而在長達七年的時間里多次挪用公款謀一己之私,造成數額巨大的公款無法退還,其行為不能認定主觀惡性較小。最終,孫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針對量刑標準,該案承辦法官易大慶指出,今年4月18日,“兩高”出臺了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標準提高到了500萬元。同時,考慮到孫新認罪態度好,而且認罪悔罪,所以對孫新挪用公款罪部分,量刑為十三年。希望借此案敦促在逃“紅通”人員拋棄僥幸心理,盡早回國接受法律的審判,爭取寬大處理。
宣判后,孫新沒有提出上訴。至此,“紅通”16號挪用公款、貪污的犯罪行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后余思
腐敗分子沒有避罪天堂
在長達七年的時間里,孫新逃往境外,輾轉泰國、柬埔寨等國一直杳無音信,但司法機關一直未放棄對孫新的追蹤,最終將其抓捕歸案。孫新歸案受審直至宣判,彰顯了國家反腐全覆蓋,無禁區、零容忍的決心,有力地打擊了犯罪分子將海外視為避罪天堂的幻想,對腐敗分子形成了有效的震懾。同時,也顯示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依法打擊貪腐的決心和力量。孫新到案后如實供述,真誠悔罪,法院依法對其從寬處理,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刑事政策。
孫新作為原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的一名出納,其職位不算高,權力卻很大,經手的公款動輒百千余萬,單位把他安排在一個至關重要的崗位,但他卻沒有抵住貪念的侵擾,最終犯罪獲刑。面對法律制裁,孫新悔不當初,教訓十分沉重和深刻。同時也起到了警示作用:無論職位高低,無論權力大小,必須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時刻牢記權力只能用來為社會謀福祉。
而該案的審理焦點也值得討論。據專業財務人員分析,孫新作為一名出納,能將這么多錢款轉移,并且沒有引起單位覺察,足以說明單位在財務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
而據孫新原單位工作人員證實,孫新在不經過任何人批準的情況下,利用單位財務漏洞,是可以做到直接到銀行取現或者轉賬的。可見單位財務漏洞確實為孫新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但是,以此來印證孫新本人主觀惡性小卻不合理。孩童嬉鬧玩耍,不慎撞到護欄或是摔倒,大人常常會作勢捶打護欄或是地板,以此來勸解孩童不要哭鬧。但對任何一名成年人,親友不會再以如此做法來勸導,往往會告誡謹慎小心。對一名身負公職的人,這樣的道理本也更為淺顯。(楊軼然)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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