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消息,今日上午,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葉蘭故意殺人案。
日照市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9月23日以被告人李葉蘭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害人及其家屬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月27日,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合并審理了本案,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雙方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李葉蘭及其指定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害人親屬、新聞媒體記者等共計20余人旁聽了庭審。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葉蘭曾在五蓮縣高澤鎮西樓小學做過代課教師,后被辭退在家。2016年5月28日周六上午,被告人李葉蘭在家中為被害人何甲(男,11歲)、何乙(女,12歲)、劉某(女,12歲)等八名兒童做課后輔導。10時30分左右,被告人李葉蘭持搟面杖朝被害人何甲、何乙、劉某三人追打,致被害人何甲顱腦嚴重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害人何乙構成輕傷,被害人劉某構成輕微傷。經北京市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被告人李葉蘭為復發性抑郁癥,案發時伴有精神病性癥狀,評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庭審從上午9點30分開始,持續近3個小時。庭審中,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訊問了被告人李葉蘭,并向法庭出示了搟面杖等物證、抓獲經過等書證,證人王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何某的陳述以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控辯雙方圍繞全案的證據進行了一一質證,并就本案的定罪、量刑等問題進行了充分辯論。
被告人李葉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辯稱自己主觀上不想殺害被害人,其當庭表示非常后悔,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刑事附帶民事原告人分別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葉蘭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并判令被告人李葉蘭及其監護人何某勝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本案將擇期宣判。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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