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客戶端11月24日消息,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局長楊棟梁受賄、貪污一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棟梁利用其擔任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天津陸軍預備役高炮師第一政委、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黨組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849.409486萬元。
1999年,楊棟梁在擔任天津市經委主任期間,以所在單位向天津市工業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多劃撥基建款的方式,購買該公司位于天津市和平區新疆路保疆里小區5-501室住宅用房一套,未予國有資產登記。2001年4月,楊棟梁離任時隱瞞該房屋并占為己有。經鑒定,該房屋價值人民幣27.08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楊棟梁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楊棟梁還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和北京市兩級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50余人旁聽了庭審。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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