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體育總局原副局長肖天受賄案,對被告人肖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肖天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14年,被告人肖天利用擔任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競技體育司司長、局長助理、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賽事承辦、工作安排、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本人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96.0662萬元。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肖天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肖天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肖天簡歷
肖天,原安徽省擊劍隊著名運動員,1977年考入北京體院(現北京體育大學),1981年被分配到當時的國家體委工作。
歷任擊劍處處長、老山自行車擊劍中心主任等職;1998年調任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主任,任上實現了冬季奧運中國金牌零的突破。
2003年,肖天調任總局競技體育司司長,年底提升為國家體育總局局長助理。
2005年8月任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2015年6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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