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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差鄭州發現當地霧霾嚴重,90后小伙孫洪彬今年11月將鄭州市政府告上法院,認為后者治霾不作為,并請求判令后者賠償其購買口罩相關費用32元。
日前,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理由是其起訴前并未向鄭州市政府提出過賠償申請。
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裁定書。
澎湃新聞獲得的裁定書顯示,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須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為前提。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在提起訴訟前,其賠償請求尚未經過鄭州市人民政府先行處理。因此,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起訴。
12月26日晚,孫洪彬告訴澎湃新聞,他于26日當天收到了該裁定書。孫洪彬說,該裁定在他的意料之中。“現在還沒決定要不要上訴,但是咨詢了律師也說上訴也沒有意義,估計不會繼續(上訴)了”。
孫洪彬表示,在第一次提起訴訟后,便意識到需要先向鄭州市政府提出要求賠償,于是11月23日向鄭州市政府寄出了賠償申請,不過尚未收到答復。
澎湃新聞注意到,《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在兩個月內做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他說,在向市政府提出賠償申請之后,自己又向法院遞交了另外一份訴訟狀,要求確認鄭州市政府治霾不作為,未嚴格履行大氣污染防治法定職責,“現在主要看這個訴訟能否立案了。”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1月20日,孫洪彬在鄭州出差時,在該市地標建筑二七塔附近感覺“特別嗆”,他便買了一副價值32元的防霾口罩。當天鄭州市AQI為253,屬于重度污染。
當晚,孫洪彬擬出一份訴訟狀,稱依據《環境保護法》及《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鄭州市政府應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孫洪彬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在11月20日鄭州霧霾期間的口罩購買費用,并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于11月25日組成了合議庭,受理此案。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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