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3日晚9時許,鎮江陳女士到鎮江市八佰伴商貿有限公司大統華購物中心購物,不想不慎摔倒,并導致佩戴的翡翠手鐲同時摔裂成三截。為此,陳女士將大統華購物中心告上鎮江京口法院,認為公共場所應對消費者的安全負責,被告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原告遭受財產損失,要求被告賠償損失80000元。13日下午,鎮江京口法院審理并就此案作出判決,最終法院判決大統華購物中心賠償陳女士1.41萬元。
2016年9月3日晚9點15分左右,原告陳女士到大統華購物中心購物。因臨近當天結束營業時間,被告入口處的工作人員對陳女士行了說明后,準許陳女士進入購物。當時,被告的工作人員正在入口附近用工具清掃地磚。陳女士以較快的速度走入不久,就摔倒在地。期間,陳女士佩戴的翡翠手鐲摔裂成三截。
意外事件發生后,陳女士曾向大統華提出賠償4萬元,但因為沒有發票等依據,被大統華方拒絕。隨后,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陳女士將大統華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決
超市負75%的責任,評估費雙方承擔
在先前的開庭期間,經法院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鑒定,該翡翠手鐲在完好狀態下的市場零售價為6000-7500元。而原告陳女士為本次鑒定,支付鑒定費10000元。
庭審中,法院認為,本案為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爭議焦點有兩個:第一、造成損害的原因及責任大小;第二、財產損失的數額。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主審法官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原告作為消費者到被告處購買商品,被告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保障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陳女士進入被告鎮江市八佰伴商貿有限公司大統華購物中心時,雖臨近當天營業結束時間卻仍在正常營業時間內,被告在營業時間內對購物區域進行清掃工作,妨礙了消費者正常購物,也容易造成安全隱患。被告未能證明其采取了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設置明示的警示標志或派專人看管,原告在購買商品時摔倒致手鐲斷裂,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已具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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