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們可以判斷,最高檢介入于歡案后,下面的情形都是完全可以出現的:
1最高檢決定檢方二審意見
如果本案在二審期間開庭審理,那么山東省檢察院根據刑訴法規定有1個月的閱卷期限,此后應該派員蒞庭發表意見。
最高檢此時介入本案,聽取山東省檢察院的意見后,可以直接決定如何發表檢方意見。這是檢察一體化之下的“上命下從”原則決定的。
2最高檢派員出席二審法庭
因為同樣是基于檢察一體化原理,檢察官的職責可以相互替代,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也是全國檢察官中的一員,完全可以替代山東省檢察院的檢察官,出席本案的二審法庭。當然,這種情況可能沒什么必要,在具體程序應當如何操作上也存在分歧。我在此提出只是強調理論上是可行的。
為何法院獨立但檢察卻要一體?
最后,可能有人會問:
為什么法院系統上下級要保持相對獨立,但檢察系統上下級卻奉行一體化原則?難道讓檢察院上下級之間也保持相對獨立,也用審級制保障案件處理的公正性不是更好嗎?
這是一個涉及檢察基礎理論的問題。很多觀點試圖為此提供解釋。有人認為檢察一體化有利于打擊犯罪,還有人認為檢察一體化有利于統一國家法令,也有人認為檢察一體化有利于“統一便宜追訴基準”。但這些觀點我覺得都不足以說明這個問題。
在我看來,檢察機關上下一體但審判機關上下獨立的真正原因在于,檢察權和審判權的運行方式有本質不同。
在現代刑事訴訟過程中,一級審判機關行使權力的公正性有三個重要保障,一是有雙方當事人的對抗保證審判者的中立性;二是有合議制度保證決策過程的民主性;三是有公開審判制度保證權力運行的透明性。但這三個重要保障在檢察權的運行過程中都不存在。一體化原則就是為了彌補這種“先天缺陷”而產生的,它的目的就是保證檢察權正確行使。
綜上,于歡故意傷害案,最高檢介入,最高法無聲,這恰恰是兩種國家權力運行特點的具體體現。我們應當相信檢法機關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能夠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為于歡案作出公正的裁決。
(注: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方圓”,作者趙鵬,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一處副處長,在此致謝!)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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