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肉搜索”相關案件中,非法泄露個人信息的行為該如何定罪量刑?“兩高”9日公布的一則司法解釋給出了答案。
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該《解釋》共13條,其中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以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等等。
顏茂昆表示,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之一。針對司法實踐的情況,《解釋》第三條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作了進一步明確。
——關于“提供”的認定
在“人肉搜索”案件中,行為人未經權利人同意即將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細節等個人信息公布于眾,影響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嚴重。更有甚者,一些行為人惡意利用泄露的個人信息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經研究認為,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予以發布,實際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屬于‘提供’,基于‘舉輕明重’的法理,前者更應當認定為‘提供’。”顏茂昆解釋稱。
基于此,《解釋》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合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認定
顏茂昆指出,根據《網絡安全法》的規定,經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處理(剔除個人關聯),是合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兩種情形。
基于此,《解釋》規定:“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據介紹,該司法解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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