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檢察院26日通報于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山東聊城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朱秀明等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2016年4月14日,山東源大工貿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于歡,因無法償還高利貸,被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歡刺傷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東聊城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于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通報,媒體報道山東于歡故意傷害案后,該院第一時間成立由反瀆等部門組成的專門調查組,通過實地查看現場、詢問現場證人、調取分析處警現場視聽資料、調取110接處警記錄、查閱卷宗材料、提審在押人員、詢問處警人員等,依法對于歡案處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開展調查。
經調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時許,冠縣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接報警電話后,民警朱秀明(女,26歲)帶領兩名輔警攜帶執法記錄儀迅速趕到冠縣源大工貿公司現場,對現場十余名討債人員采取口頭制止和警告措施,針對現場人員眾多、警力不足的情況,及時撥打電話請求增援,在離開接待室中心現場后,繼續在廠區聽取知情人員反映情況,于歡傷害行為發生后及時收繳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證據。
同時,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當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范問題,但上述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公安廳等都曾公開通報該案相關情況。2017年3月26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微博消息,已派員赴山東閱卷并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匯報,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山東省公安廳也于同一天通過官方微博發聲,3月26日上午已派出工作組,赴當地對民警處警和案件辦理情況進行核查。
于歡故意傷害一案,聊城中院一審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組成由資深法官吳靖為審判長,審判員王文興、助理審判員劉振會為成員的合議庭。
記者5月25日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門口的公告欄看到,該院將于2017年5月27日8時30分在第22審判庭公開審理上訴人于歡故意傷害一案。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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