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結伴野泳1人溺亡7名同伴均被判賠)
同事8人相約去郊外游泳,結果1人不幸溺水死亡,死者父母將7同事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審判決方某等7被告,各承擔5%責任。
小劉來自湖北,2016年6月25日大學畢業后被衢州市某國際物流公司招聘為員工。2016年8月1日晚6點,小劉與各被告在辦公室聊天表示休息日無聊。在得知小劉會游泳的情況下,大家提議一起去坎底溪游泳。
到達坎底溪已近晚上8點,天色昏暗。小劉和兩同事先下水了,等方某買好東西下水后,清點人數發現小劉不見了。于是大家發動各被告分頭尋找。后來在小劉游泳水域附近用腳踩到小劉身體……大家輪流對小劉進行搶救,過了20多分鐘救護車也來了。可惜,經救護人員到現場搶救大概十幾分鐘后,23歲的小劉已無生命體征,宣布小劉死亡。
帶著喪獨子的悲痛,2016年12月18日,劉家父母千里趕赴衢州,將方某等7個兒子的同事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原告喪葬支出、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15877.6元,同時要求法院判決7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今年6月26日,法院一審判決方某等7被告,各承擔5%責任,即各賠償小劉父母因小劉死亡合理損失費用6819元。
“事發當天劉某23歲,已滿18周歲,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在無防護措施的戶外溪水中游泳具有危險性,卻依然在未觀察環境、不熟悉水域的情況下冒失率先下水游泳導致自己溺水身亡,屬自己疏忽大意所致,應承擔主要的過錯責任。”柯城法院承辦該案法官說。
被告方某等8名同事在事發時也均滿18周歲,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7名被告在衢州生活工作的時間較死者劉某更久,對衢州坎底溪游泳的危險性有一定認識。雖然7名被告事前對死者劉某進行詢問和告知,事后進行了積極的尋找、搶救及報警,但明知劉某剛來衢州生活,對衢州水域環境不熟,仍同意與劉某一起在昏暗的晚上到衢州坎底溪游泳,到達游泳水域后對劉某先下水未予提醒和關注。同伴對劉某的溺亡具有一定的過錯,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金林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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