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房產證上咋署名 這對情侶吵翻了
■王女士指著原本打算和男友買的房。
熱戀多年的情侶即將走入婚姻殿堂,卻因房產證上的署名問題而鬧到要分手,市民王女士和她的男友最近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這如同前段時間熱播的電視劇《歡樂頌》劇情一樣,讓當事人悲喜交加。
熱戀八年 情侶卻因買新房鬧到要分手
近日,市民王女士找到記者,講述了讓她最近特別郁悶的一件“大事”。
王女士說,她和男友小明(化名)已經相戀八年,今年底就準備結婚了。經過多次考察選擇,兩人敲定了一套商品房作為婚房。
買房子本來是好事,但是在前幾天準備簽訂購房合同時,小明突然提出,他的父母不讓在房產證上寫女友的名字。至于理由,小明稱由于買新房首付的50萬元都是他父母出的,若是加上王女士的名字,將來假如有一天倆人要離婚,小明一家人會有損失。
對于這樣的解釋,王女士特別委屈,“買房首付雖然是男方家出的,但我父母也出錢買了新車,還準備好了裝修新房的錢,加起來也有30多萬呢。”王女士稱,她和小明結婚后還會一起還房貸,卻沒想到男方說啥也不允許在房產證上寫她的名字,這使得雙方父母分歧很大。
為此,記者昨日電話聯系到小明的母親,老人表示,她和老伴兒并不是不信任未來的兒媳婦,“孩子們感情很好,我也喜歡小王,但現在社會上的離婚現象太多,我們老兩口對將來一些未知的狀況也不敢肯定。”小明的母親稱,兒子若是將來真的和王女士離婚了,到時候房產的事情可能會說不清楚。畢竟老人為兒子買房付了首付款,這些錢是老人一輩子的積蓄,“我們不想兒子將來離婚了連房子都沒了啊!”
房產證上只能寫男方的名字,小明家人的這個要求,讓王女士的父母很有意見,表示不給女兒加名就不結婚,不然就分手。這樣的狀況,讓小明很無奈,都不知道該如何面對王女士了。
現實版《歡樂頌》該如何演繹?
王女士和小明之間的糾葛,猶如前段時間的熱播劇《歡樂頌2》。在《歡樂頌2》第53集中,樊勝美早早去售樓處排隊,和王柏川滿心歡喜地簽合同時,售樓小姐問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樊勝美一邊掏出身份證一邊說:“我們倆的”。
但此時,王柏川大腦里全是媽媽的告誡,本想阻止簽合同的他,猶豫之后從自己包里拿出身份證遞給售樓小姐,換回樊勝美的身份證說:“寫我的名字。”
倆人因此爭吵起來,最終發展到分手。原來,這次買新房的首付款全是王柏川父母出的。因為這是老人一生的積蓄,所以王媽媽提出要求,房產證上只能是兒子的名字。王媽媽雖然對樊勝美很滿意,但卻認為樊勝美的家人太流氓了,靠不住,萬一倆人感情出現危機,再把房子搭進去,那么王家的日子就不好過了。
對此,樊勝美也很委屈,覺得兩人恩愛有加,一起在上海奮斗,王柏川的事業跟自己的支持有很大關系,而且愿意將來和他一起還房貸,怎么也想不通王柏川為啥不愿加她的名字……
如同電視劇劇情一樣,王女士如今也遇到了這樣棘手的難題,因為她并不想和小明分手。到底該怎么辦呢?為此,記者昨日走上街頭,隨機采訪了多位不同年齡段和不同婚姻狀況的市民。
房產證上有自己名字才有安全感
今年31歲的楊女士還沒有結婚,家境優越的她對于買房時在房產證上加名一事,直言“必須得加,不加就不嫁給對方!”
楊女士說,兩個人結婚是要過一輩子的,如果買新房時房產證上不加她的名字,就會讓人感覺男方有不愿意和她走完一生的想法。
杜女士今年26歲,也還沒結婚,她覺得,如果結婚前男方家全額付了首付,那么房產證上不加她的名字還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因為男方的父母也不容易,老人也需要安全感。
王先生今年30歲,已經結了婚的他覺得房產證上寫不寫夫妻兩個人的名字,要看夫妻關系相處得怎樣。如果已經從戀人發展到結婚,即便是自己父母掏錢給買房,也愿意在房產證上加上女友的名字。王先生說,他結婚的時候是裸婚,沒啥財產,后來買房的時候,沒有任何考慮就在房產證上寫下了夫妻倆的名字,“我們已經是一家人,沒必要多想什么,寫上名字也會有安全感。”
身為父母 各有各的想法
53歲的封女士認為,兒女結婚就是一塊兒過日子,不管誰家掏房子的首付,孩子們將來都會一起還貸款,因此封女士支持房產證上寫夫妻兩個人的名字。對于將來如果子女之間出現了婚姻問題后財產該如何處理一事,封女士覺得有些財產歸屬是說不清的,“有人曾跟我說讓孩子結婚前做個財產公證,但我沒同意,畢竟現在身邊這么做的人很少,都是普通人,婚前去做財產公證有點傷感情呀!”
對于孩子的婚房問題,52歲的騰先生表示,無論是全款還是貸款買房,其實最好的方法就是婚前就把兒子的房子一次性買好,“我兒子還沒談戀愛時我就給他買好了房子,這樣房產本上就只有我兒子的名字,煩心事也少了。”騰先生說。
對于騰先生的想法,65歲的叢先生表示支持。“現在房價這么高,對于年輕人和他們的父母來說壓力都很大。”叢先生說,買房子不是小事,如果女方家在買房時沒出錢,又堅持在房產證上寫上女方的名字,將來真的涉及分割家庭財產時,會讓老人受到很大的損失。叢先生還稱,如果子女離婚后要將房產出售,到時也會因為房產證的相關問題帶來很多麻煩,“無論怎么說,我都認為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最好。”
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決定
河北冀督律師事務所臧濟華和關榮律師均稱,在房產證上加名與否,對王女士有兩種法律后果:
第一,若小明購房時在房產證上加上王女士的名字,則應視為對王女士的贈與,從房產證辦理完畢之日起,房屋為雙方共同財產。若離婚時王女士主張對房屋進行分割,其對房屋享有一半的產權,相應的其也應對未償還貸款部分承擔一半的還款責任。
第二,若小明在購房時不在房產證上加上王女士的名字,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六條的規定,在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房屋的歸屬,若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權人所有,尚未歸還的貸款屬于房屋登記人的個人債務;對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應當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做出相應補償。因此,對小明和王女士來說,若二人在離婚時不能達成協議,那么法院可以判決房屋歸小明所有,小明需對王女士做出相應補償,在現實生活中,法院一般會判決小明支付王女士共同還貸及共同還貸所對應增值部分的一半。
兩位律師表示,王女士在購房時想要在房產證上加名本無可厚非,但最終是否加名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決定,在小明不同意的情況下,王女士也不得強迫小明為其加名。(本報記者 柳安臣 李兵)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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