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關于機構改革的決策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先行劃轉的非稅收入。
社會保險費為什么要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征收體制改革后,會不會出現繳費負擔大幅增加的情況?下一步是否會推動降低社保費率?就相關問題,記者采訪了專家學者。
統一征收主體有利提高效率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費實行二元征收體制,也就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構征繳,各省情況不一。這個體制源自1999年國務院發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根據該條例,社保費可以由稅務部門征收,也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據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國有24個省區市稅務部門不同程度參與了社保費征收,征收額已占到全國社保費總收入的43.3%。
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社會保險改革的方向,統一征收主體、提高征收效率自然而然提上了議事日程。專家認為,稅務部門具有的專業征收隊伍和征管信息優勢,有利提高征收效率。“以稅務機關全責征收為基礎,能夠在提高征收率的同時,降低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保證資金安全,是最具成本效益的改革方案。”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說。
據悉,2017年,國務院委托中國社科院成立專家組,對我國社保費征繳體制進行綜合評估。專家組的主要結論是:稅務部門征收社保費和非稅收入,能實施稅費協同管理,具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執法更規范的專業優勢。同時,將社保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從繁重的征收任務中解脫出來,能夠更加聚焦主業,集中精力把參保擴面、參保登記、權益記錄、待遇發放等工作做得更好。
今年2月,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專家認為,社保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其主要目的是通過改革,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降低征收成本,構建起職責清晰、流程順暢、征管規范、協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會保險費征繳體制機制,實現社保資金長遠的安全、均衡和可持續增長。
記者了解到,為推進好這項改革,稅務總局、財政部、人社部、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等5部門密切合作,聯合制發文件進行部署,還下發數據標準和業務基數規范以及建設方案,推動跨部門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并在8月20日聯合開會動員部署,改革準備工作既扎實又細致、既周密又高效。
企業負擔將總體保持平穩
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后,會不會出現繳費負擔大幅增加的問題?
記者獲悉,根據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征管職責劃轉后,稅務部門負責社保費的征收管理,政策制定、參保擴面、待遇發放等工作仍由社保部門負責。這與目前部分地區已由稅務部門征收社會保險費的情形是基本相同的。
業內人士認為,稅務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依法制定的社保政策進行征收管理,征多征少必須依法依規實施,不能自行調整征收標準。在政策不變的前提下,征收標準和負擔水平不會出現變化,繳費負擔不會因為稅務部門征收而增加。稅務部門主要是通過依法堵漏增收,實現社保費收入的可持續增長。
目前,在由稅務部門不同程度征收社保費的省份中,從實際情況看,社保費征收職責劃轉后均為合理增長。以河南為例,2017年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當年,企業職工5項社保費收入增長13.27%,可比口徑增長約14%。其中,有8個百分點是因為工資自然增長,只有約6個點是稅務部門依法堵漏增收和配合人社部門參保擴面帶來的增長。
稅務全責征收地區,如遼寧、黑龍江、福建、廈門、廣東近5年平均增長率分別為7.47%、6.23%、12.90%、12.60%、12.48%,征收工作總體都較為平穩,社會各方反映也較為平靜,既未出現企業負擔大幅增加的情況。總體上看,稅務部門征收社保費的地區,費率穩中有降、收入平穩增長。
9月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強調,目前全國養老金累計結余較多,可以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在社保征收機構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現有征收政策不變,同時抓緊研究適當降低社保費率,確保總體上不增加企業負擔,以激發市場活力,引導社會預期向好。
記者采訪獲悉,各地稅務部門正在細化實施方案,確保業務工作有效銜接、改革任務按期落地。同時,通過規范繳費管理,確保征收工作平穩有序,不搞突擊式、運動式欠費清查。
廣東省政府近日印發降低制造業企業成本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訂版),明確提出“降低企業社會保險成本”,推進全省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4%的按14%執行;合理確定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逐步過渡至全省統一標準。
上海財經大學教授范子英建議,可以設立明確的過渡期政策,避免給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帶來太大影響。
社保費率有望進一步降低
2015年以來,我國先后4次降低社保費率,總體社保費率從41%降到37.25%,減少企業成本約3150億元。今年,人社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繼續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但是,目前社會保險的名義費率還是偏高,不少企業感到負擔偏重。
與此同時,由于我國社會保險繳費制度強制性不足,一些企業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意識較差,導致社會保險征收率偏低,實際費率與名義費率存在一定差距。
為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要求,在提高征收效率的前提下,逐步降低法定費率成為了當前的現實選擇。專家認為,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后,征管能力和征管效率提升,有利于為整體降低費率爭取更大空間,促進降低社保費率。從這個角度看,對于依法繳費的企業來講,稅務征收后社保費負擔會逐步合理下降。
對外經貿大學教授孫潔認為,當前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到了進一步降低費率的時機。“以前存在一些繳費基數不實、漏繳、少繳等問題,現在一方面要加強征管,一方面應下調社保費率。”她說。
“‘降成本’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要任務之一,要求降低企業稅費負擔。社保基金繳費在企業稅費負擔中占較大比例,降低社保費率是減輕企業用工成本,穩定和促進就業的重要措施。隨著供給側改革的持續深入,社會保險費率在未來仍需繼續下調。在名義費率只降不升的背景下,只有提高實際征收率,才能緩解財政壓力,將企業的繳費負擔降在明處,保證公平。”張斌說。
實際上,8月20日,稅務總局、人社部等5部門聯合會議就指出,“通過改革,構建起職責清晰、流程順暢、征管規范、協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繳體制機制,將有利于為提高社會保險費統籌層次奠定良好基礎,有利于為研究推進適時完善繳費比率和推進非稅收入法治化進程奠定良好基礎”。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次強調“抓緊研究適當降低社保費率”,說明了國家對降低社保費率的統籌考慮與推進。
專家建議,有關部門應及時啟動社會保險費收入測算工作,摸清費基、費率和收入底數,測算收入變化情況,結合經濟整體運行情況,妥善處理好征管力度與社會可承受程度的關系,把優化征管與減稅降費統籌考慮,同步推進做實費基與降低費率。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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