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客戶端11月29日電(記者 張尼) 日前,國家醫保局、人社部、國家衛健委三部門下發《通知》提出,醫保部門開展2018年醫療機構年底費用清算時,阿扎胞苷等17種抗癌藥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范圍,對合理使用談判藥品的費用要按規定單獨核算保障。
今年10月,國家醫保局下發《關于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以下簡稱17號文件),將阿扎胞苷等17種抗癌藥(以下簡稱“談判藥品”)納入醫保藥品目錄乙類范圍并同步確定醫保支付標準。
日前,國家醫保局、人社部、國家衛健委三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省(區、市)藥品集中采購部門要按照17號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將談判藥品按醫保支付標準在省級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上公開掛網。醫療機構要根據臨床需求及時采購并合理使用。
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要抓緊調整信息系統,制定談判藥品結算管理辦法,確保11月底前按規定支付談判藥品費用。各地應嚴格執行17號文件確定的支付標準和限定支付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相關藥品企業進行再次談判。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健康部門要采取措施,做好談判藥品的供應保障工作。
醫保部門開展2018年醫療機構年底費用清算時,談判藥品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范圍,對合理使用談判藥品的費用要按規定單獨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統籌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時調整基金支付額度,保障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和患者用藥需求。
依照要求,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對談判藥品執行情況提出具體要求,加強指導和調度,不得以費用總控、“藥占比”和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目錄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的供應與合理用藥需求。
《通知》還強調,各地要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對進展緩慢、沒有按照規定時限執行政策的省份,國家醫療保障局將適時督促通報。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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