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用戶付給共享單車企業的押金,最多應在兩個工作日退還。
5月16日,交通運輸部宣布,近日,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6部門聯合印發了《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交運規〔2019〕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表示,《管理辦法》的出臺,對從源頭防范用戶資金風險、加強用戶權益保障、促進交通運輸新業態健康穩定發展具有積極意義。《管理辦法》共5章27條,對用戶資金收取、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存管,以及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強化監管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對用戶資金收取,《管理辦法》提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管理辦法》提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
《管理辦法》還明確列出,汽車分時租賃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2個工作日。
為保障用戶資金安全,《管理辦法》要求運營企業在注冊地銀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并與銀行簽訂相關協議,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存管用戶資金。
為加強用戶資金監管,《管理辦法》明確了屬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消費者協會(委員會)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
運營企業應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其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上一季度用戶資金收取、使用和利息收入等情況報告。
對于未按規定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履行相關報備和報告義務的運營企業,《管理辦法》提出,由其注冊地相關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約談,督促運營企業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會通報有關情況,并由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等渠道公示運營企業相關信用信息,向用戶提示風險。對拒不整改的,相關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管理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三年。同時,考慮到運營企業開立專用存款賬戶、與相關銀行實現信息系統對接等工作需要一定時間,對存量用戶資金納入管理設立了6個月的過渡期。
下為澎湃新聞記者梳理的《管理辦法》要點:
1,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收取用戶資金的交通運輸新業態運營企業(以下簡稱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2,運營企業承擔保障其專用存款賬戶內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銀行承擔保障本銀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內押金安全的主體責任。運營企業與用戶可通過協議明確用戶資金的孳息歸屬。
3,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4,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絡平臺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序和周期。
5,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汽車分時租賃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押金最長退款周期不應超過2個工作日。
6,采用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管用戶押金的,運營企業應當在與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用戶需在合作銀行開立的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存入約定數額的押金并凍結才予提供服務,當該賬戶余額低于押金額度或押金額度資金未處于凍結狀態時,運營企業可不再提供相應服務。
,7,采用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存管用戶押金的,運營企業要針對可能出現的集中退還及退還期限超期等特殊情況,聯合存管銀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建立用戶押金退還的應急保障機制,必要時,由運營企業先行墊付資金退還用戶押金。
8,運營企業收取的用戶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用戶預付資金。
9,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用戶單個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個人用戶單個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單位用戶單個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30000元。
10,運營企業應當明確預付資金退還條件,符合退還條件的,運營企業應當將預付資金余額及時退還用戶,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
11,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備付金不得低于用戶預付資金余額的40%。
12,運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資金用于與服務用戶有關的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借貸。
13,運營企業通過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收取的用戶押金,應當按規定劃轉至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
14,當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運營企業在核實無押金扣款情形后,應當及時將退款申請提交存管銀行,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于退款申請提交當日(至遲次日)按原路退還用戶。用戶原賬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用戶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賬戶信息,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后再行退還。
15,用戶押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除退還用戶、扣除賠償款、提取計付利息情形外,不得辦理轉賬。
16,運營企業應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其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上一季度用戶資金收取、使用和利息收入等情況報告。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報告共享給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發展改革部門、銀保監會地方派出機構。
17,暫停、終止業務前,運營企業應當制定完善的資金清算處置方案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按照相關規定提前向其注冊地交通運輸新業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告知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運營企業自報告之日起不得再收取用戶資金。
18,運營企業注冊地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用戶資金監管,保障用戶資金安全。
19,對未按規定落實用戶資金管理要求、履行相關報備和報告義務的運營企業,由其注冊地相關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約談,督促運營企業按照用戶資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會通報有關情況,并由發展改革部門通過“信用中國”等渠道公示運營企業相關信用信息,向用戶提示風險。對拒不整改的,相關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理。涉嫌經濟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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