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601155)的黑天鵝事件仍在持續發酵。7月7日,兩名律師向中國證監會實名舉報,直指新城控股、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涉嫌證券違規。
7月3日,王振華因涉嫌犯罪被普陀警方刑事拘留。受此影響,新城旗下三個上市公司股價跳水,三日市值蒸發近400億。7月4日,新城控股公告稱,實控人王振華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免去董事長職務,但仍擔任第二屆董事會董事職務。
實名舉報信中,上海嚴義明律師事務所嚴義明律師、江蘇法舟律師事務所范凱洲律師稱,王振華在其在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時,即為新城控股作為上市公司主體已知悉該重大事件。
新城控股應在王振華接受調查前,立即通知新城控股有關人員及部門依法處理。即使依照《信披管理辦法》2個交易日披露期限要求,新城控股也至遲應在7月2日履行信披義務。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在舉報人看來,王振華在6月30日被害人家屬向公安機關舉報控告時,最晚在7月1日被公案機關立案調查時,即應預見自己將因涉嫌犯罪而無法履行董事長職務,對新城控股公司經營以及股價產生嚴重不良影響,應立即告知公司相關人員并安排后續事務。
“但是,新城控股卻在2019年7月4日才向公眾披露,造成股價異常波動,給投資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應對受損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舉報人認為。
就此事件,西南政法大學教授王懷勇告訴第一財經,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應當及時披露,時間期限為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市場出現傳聞的話,上市公司就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狀況或者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相關風險因素。” 王懷勇表示。
公告披露時間同樣被質疑。7月3日,新城控股于當日召開董事會。舉報人質疑,董事會通知由何人具體何時通知?會議記錄中是否討論過應于7月3日立即披露?決定于7月4日公告而非7月3日立即披露的原因是什么?
此外,截至一季度末,新城控股有38415位股東,由王振華控制的股權有67.17%,另外有近9%在機構手上,其余均為散戶。
舉報人表示,王振華、新城控股高管是否在6月29日至7月4日開盤前與新城控股有關股東、股民、貸款銀行、債權人等以任何方式(包括通過第三人)進行過聯系?聯系內容如何?
值得注意的是,7月1日~3日共有5起大宗交易。中國銀河證券寧波柳汀街證券營業部4度出現在賣方席位上,5筆交易賣方營業部都來自寧波連續三天的5筆大宗交易。來自寧波的賣家共賣出187.6萬股,成交額累計達7900萬元,其中僅中國銀河證券一家就賣出155.6萬股,成交額6500萬元。
舉報人提請證監會對可能存在的內部交易進行調查。
新城實控人事發后,多家持有新城股票的機構相繼調低持倉估值,最高一家給出五個跌停的預估,此后穆迪、標普、惠譽和中誠信四家評級機構就新城事件發布報告,或調整評級,或將之列入負面觀察。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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