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明日報》上發表的一篇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麗萍的文章引發網友熱議,該文章針對目前我國國民初婚初育年齡越來越高的問題,提出在我國當前發展情形下,男22周歲、女20周歲的法定婚齡已不適應我國國情,應當適當降低,建議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而網易新聞發布的是否贊成該文章觀點的網絡調查顯示,約七成網友表示不贊成。
王教授的考慮自然有她的道理,但筆者認為,網友的態度更能說明問題,它至少說明在現階段的中國國情下,降低法定結婚年齡不是民心所向、群眾認可的事情。而如果仔細推敲還會發現,降低法定結婚年齡對于解決婚育問題不僅無益,可能還會“好心不成辦壞事”。
首先,王教授所言我國關于法定婚齡的規定偏高的確是事實,但是偏高并不意味著落后。如果偏高就是思想保守、愚昧落后的話,那么我國古代十五六歲就合巹成家的習俗,豈不是比現在歐美各國低齡結婚還要時髦得多?再者,對于早婚早育觀念尚有很大市場的農村地區來說,結婚年齡低也絕不能說明農村就比城市先進。問題的關鍵還在于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政策一定要符合國情。
其次,降低法定結婚年齡并不能簡單粗暴地提高生育率。要理解這一點,就要明白當前青年男女晚婚晚育的主要原因是婚姻和撫育孩子的經濟成本太高,而不是法律規定的約束。隨著年輕人受教育程度逐漸提高,他們的婚育觀念也在發生變化,他們更加重視人力資本的積累,所以晚婚晚育對他們來說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物質生活水平越高,初婚初育年齡就會越晚,這是世界范圍內的普遍現象。我們應該正視這個社會自然發展的現象,而不是“病急亂投醫”,只知道催促人們快點結婚,也無法改變城市化進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改變人們婚育觀念的事實。
誠然,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男女雙方因未達法定婚齡、不能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的現象確實存在,但這些問題只是少數,并且隨著經濟水平的發展、教育水平的提升,這些地區的早婚習俗也會發生改變。
再者,回到具體現實,18周歲的青年男女可能還處在接受教育或者剛剛工作的階段,他們顯然還無法承擔婚姻和撫育孩子的責任。而結婚就意味著要對家庭負責,但是早婚早育的青年男女還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和自覺,“為婚育而婚育”,這有悖于婚姻和生育本身的意義。
最后,如果真的降低了法定結婚年齡,社會上關于“大齡剩男剩女”的焦慮也會更進一步加劇,年輕人可能剛剛高中畢業就要面臨八大姑七大姨催婚的尷尬境地,大學生也無法安心學習,而早婚也將帶來離婚率進一步提高等等社會問題。所以,筆者以為,簡單地降低法定結婚年齡并不是明智之舉。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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