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海南墾區范圍內建設職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墾區國有土地資源,保障墾區企業、職工及居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省制定《海南省墾區建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近日,省政府印發該辦法。
墾區建房禁對外銷售或轉讓 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
本辦法適用于墾區職工、戶籍在墾區的居民新建、擴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
墾區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個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墾集團)及其二級企業組織職工、居民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個人建房是指墾區職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為。
墾區建房以集中建房為主,個人建房為輔。除了符合市縣總體規劃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場隊和難僑隊職工或居民可以審批個人建房外,墾區原則上實行集中統一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
墾區建房應當符合市縣總體規劃和墾區產業規劃,嚴格遵循“先規劃、后建設”原則,不符合規劃的不得審批墾區建房。墾區場部建房必須符合所在場部控制性詳細規劃。
墾區集中建房或者個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屬于國有土地。
墾區建設的住房不得對外銷售或轉讓。確因需要退出的,由墾區二級企業按規定回購,統一管理、統一分配。
墾區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符合條件的一戶職工、居民只能使用一處住宅用地或者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墾區個人建房每戶原則上不超120平方米,不超過三層
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擴建住房,每戶住宅用地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樓層不得超過三層,高度不超過12米;對并場隊可根據土地資源狀況、申請人的人口等情況適當放寬,但每戶住宅用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5平方米。
集中建房的應符合我省居住建筑高度管控要求,連隊區域參照鄉村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12米,場部區域參照鄉鎮居住建筑高度管控原則不超過20米,每戶建筑面積參照保障性住房有關規定。
墾區建房應當充分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確需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應遵循節約集約利用原則,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等審批手續。
4種情形可購買墾區保障性住房或個人新建、改建住房
戶籍在墾區范圍內的職工、居民,或戶籍不在墾區,但在墾區企業連續工作滿5年的墾區職工,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購買墾區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或個人新建、擴建、改建、重建自住住房,其中個人新建住房僅限于并場隊、難僑隊的職工和居民。
(一)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面積低于各市縣劃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實施城鄉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原有住宅需要拆除重建的。
在海南有商品住房的等4情形禁在墾區新建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墾區職工、居民個人新建住房或購買墾區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
(一)墾區職工在墾區已有一套自有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所在市縣劃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
(二)墾區居民在海南省境內擁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除外)的;
(三)墾區職工、居民將墾區內自有住房進行出租、轉讓的;
(四)不符合房地產調控政策的。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負責解釋。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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