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風集團依然處于暴風之中,繼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暴風集團”)實控人馮鑫被捕、遭深交所下發問詢函后,深交所再發公告給予暴風集團等公開譴責處分。
9月17日,深交所發布《關于對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豆妗放读吮╋L集團的有關違規事實、當事人申辯情況、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情況以及紀律處分決定。
《公告》顯示,深交所對于暴風集團作出兩項處分決定。一是對暴風集團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二是對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馮鑫,時任董事兼董事會秘書畢士鈞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據了解,2019年2月25日,暴風集團披露《關于公司重要事項的公告》,暴風集團、馮鑫與光大浸輝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浸輝”)于2016年3月2日簽署《關于收購MP&Silva Holding S.A.股權的回購協議》(以下簡稱“回購協議”),約定在暴風集團全資子公司暴風投資與光大浸輝共同設立特殊目的主體收購MP&Silva Holding S.A.(以下簡稱“MPS”)65%的股權(以下簡稱“初步收購”)后,根據屆時有效的監管規則,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暴風集團原則上最遲于初步收購交割完成后18個月內完成對MPS65%股權的收購。
根據《公告》,因暴風集團未能在18個月內完成對MPS65%股權收購所造成的特殊目的主體的損失,暴風集團需承擔賠償責任。對于上述回購協議,暴風集團未及時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對此,在紀律處分過程中,暴風集團及相關當事人均提交了書面申辯意見,暴風集團和馮鑫提出了聽證申請。暴風集團和馮鑫的主要申辯理由為回購協議屬于框架性協議,協議雙方后續簽訂了新的合作框架協議及有限合伙協議對回購協議進行了重新約定并予以披露,違規行為無主觀故意。
畢士鈞的主要申辯理由為對暴風集團簽署回購協議完全不知情,在暴風集團任職期間曾極力反對暴風集團投資MPS。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結合當事人申辯理由,深交所審議后認為,暴風集團、馮鑫、畢士鈞提出的申辯理由不成立,對其申辯不予采納。
具體而言,《公告》顯示,暴風集團后續簽署并披露的合作框架協議及有限合伙協議,并未明確約定暴風集團的回購義務已解除或以前簽署的回購協議已作廢等,不能免除回購協議的披露義務。暴風集團因簽署上述回購協議引發與光大浸輝的訴訟,并對暴風集團造成了嚴重影響。
此外,深交所表示,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馮鑫,畢士鈞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對于暴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開。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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