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汪女士因為下腹疼痛,23日去醫院做了CT。檢查結果出來后,汪女士認為自己得了結腸癌,于是給丈夫留遺言“不想拖累家庭”,選擇了輕生。汪女士的丈夫認為,醫院先把檢查結果告訴了汪女士而不是通知家屬,這個做法不太妥當,對于汪女士的死,醫院負有責任。對此有律師認為,醫生的做法法律上無過錯,但道德上應委婉告知。
根據現行《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但哪些信息該告知,哪些不該告知,以及告知的時間和方式等,都沒有具體規定。檢查出嚴重病情,應該先告知病人本人還是家屬,你怎么看?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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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病情先告知病人還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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