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與當年出生被抱錯的醫院協商未達成一致,“錯換28年人生”事件再度引發輿論關注。南都記者此前報道,5月12日,28年前被錯抱、如今身患肝癌的男子姚策告訴南都記者,因治療肝癌所需高額醫藥費,此前他希望醫院能先行墊付。而目前協商的結果為,醫院僅同意借支,并建議走司法途徑。
在醫院生產后,孩子為何會被抱錯?抱錯之后,醫院應否承擔,該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南都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醫院、抱錯”為關鍵詞檢索出28份裁判文書,發現多次錯抱孩子事件因醫院工作人員過失導致,有的被錯抱40余年后才發現,有的出生僅5分鐘便被交叉抱錯。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上述判例中,法院均判決醫院應賠償相關當事人精神損害撫慰金,北京通州區發生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判決醫院賠禮道歉,并賠償當事雙方家庭共計50余萬元。
孩子為何會被抱錯?
為何在醫院生產后,會出現孩子抱錯的情況?南都記者梳理發現,多起孩子抱錯案件均與案發時醫院實行母嬰分離模式有關,有家長曾懷疑孩子被抱錯向醫護人員詢問,對方回復嬰兒沒有問題,直到多年后親子鑒定結果證實并非親生。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7年審理的該市首例“串子案”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該案中,原告潘某、饒某在1986年6月均前往被告北京通州區婦幼保健院處住院生育。6月18日,原告饒某生育一子向某;6月23日原告潘某生育一對雙胞胎兒子王某文、王某武。
事發后,被告北京通州區婦幼保健院對產后母嬰實行分離制管理,新生兒由被告醫護人員負責照顧。20年后的2006年底,王某夫婦得知在通州區城內有一個長得和其長子一模一樣的孩子,多方尋找聯系上這名孩子的母親饒某,并經親子鑒定確認。
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當初被告實行的產后母嬰分離制度管理存在瑕疵,致使發生串子事件。該事件發生系被告管理過錯所致,應對原告的尋子誤工費、鑒定費等,及精神損害撫慰金進行賠償。同時也應對向某、王某武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合理部分進行賠償。
南都記者注意到,有兩名產婦僅相隔五分鐘各產下一名女嬰,因醫院護士過失,將二人抱錯。
陜西安康市漢陰縣人民法院2008年的一份一審判決書顯示,漢陰縣人民法院查明,2001年5月2日,李某、劉某因臨產到安康市中心醫院待產。次日凌晨3時許,兩人相隔5分鐘各產下一名女嬰。該醫院護士因過失,誤將李某所生女兒交與在產房外等候的劉某家屬,將劉某所生女嬰交與李某家屬。
還有的嬰兒在醫院工作人員為其洗澡時抱錯,家屬曾察覺到異常,但被院方否認。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公布的一份二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05年3月21日,原告陳某在被告溫州友好醫院生下原告黃某,兒子出生后第二天,溫州友好醫院工作人員在為嬰兒洗澡時,將原告黃某與案外人白某、傅某之子換錯。
嬰兒洗澡回來后,原告家人察覺,嬰兒的鼻梁變高,遂向被告醫護人員提出疑問,但被告醫護人員答復原告家人,嬰兒沒有問題。
醫院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在醫院被抱錯孩子,醫院是否有過錯,應否承擔責任?南都記者梳理發現,在裁判文書網顯示的串子、錯抱案例中,法院均判決醫院需承擔責任,對相關當事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前述溫州市發生的錯抱案件中,另一對當事父母傅某夫婦也將醫院告上法庭。一審法院認為,產婦在住院生產期間,醫院負有高度謹慎的注意義務,應確保產婦所生子女處于產婦及親屬的監護之下。原告傅某在被告溫州友好醫院產下兒子后,被告醫護人員在對原告兒子進行日常護理過程中發生重大失誤,致使原告兒子與他人之子換錯,被告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一審判決書稱,由于被告溫州友好醫院的過錯行為,使得原告與親生兒子分離近5年時間。雖然其親生兒子在另一對父母處得到親生子女般的撫養,原告也與另一對父母之子建立了親子間的感情。但原告因無法彌補過去五年其與親生兒子間的親情空白,以及一時無法割舍其與所撫養的他人之子的感情,而遭受精神痛苦。被告溫州友好醫院應給予相應賠償以撫慰其精神傷痛。
陜西安康漢陰縣人民法院則認為,父母對子女監護、教育及子女被父母照顧、呵護,是基于血緣關系而與生俱來的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與身份關系密切相連,是一種人格利益,應當受到保護。
前述安康市中心醫院對原告和第三人生產的嬰兒在管護上有過錯,造成原告與第三人交叉錯抱孩子,其醫療行為直接阻礙了本案原告及第三人與其子女間權利的行使,導致原告及第三人精神遭受嚴重損害,被告應為此承擔責任。故原告及第三人要求被告承擔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予以支持。
不僅被錯抱孩子的父母作為原告起訴醫院,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被錯抱的孩子本人也與醫院對簿公堂,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判決書顯示,1978年7月19日,原告洪某的生母譚某、養母宋某在沈陽總醫院和平醫院(現為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和平分院)分娩期間,由于該院對其所生嬰兒在管護上存在過錯,導致她們交叉抱錯孩子:譚某分娩后回到病房不久,醫務人員把一名手上帶著譚某名牌的男嬰送到譚某身邊,出院回家后為男孩取名付某。
付某上初中時,譚某帶其到牙病防治所矯正牙齒,驗血后發現血型與譚某夫婦不符,經親子鑒定,付某與譚某夫婦無血緣關系。經過幾十年的尋找,譚某于2017年才找到親生兒子洪某。2018年,譚某夫婦、宋某夫婦、洪某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
在洪某一案的判決書中,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認為,因被告醫院的過錯,導致二個家庭的父母與親生骨肉分離40余年之久,被告的過錯行為不僅侵害了原告洪某親生父母撫養、教育自己子女的權利,同時亦侵害了原告洪某接受親生父母的撫養、教育以及贍養親生父母的權利。
法院酌情認定,被告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應賠償原告洪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南都記者查詢到,此前,法院已判決涉事醫院分別賠償譚某夫婦、宋某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5萬余元。
抱錯之后怎么辦?
根據《民法總則》相關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可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南都記者注意到,在多起錯抱案件中,起訴時間相較案發時間已超過20年,有的甚至長達40年之久。
前述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中,案件是否超過最長訴訟時效二十年成為爭議焦點之一。法院認為,因原告直至2017年通過DNA鑒定結果,才得以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在此之前未主張權利,屬于客觀障礙,應作為特殊情況,實用訴訟時效延長的規定。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宗案件內,錯抱事件發生于1975年,但直至2014年、2016年,原告才分別與養父母、親生父母進行親子鑒定,發現兩家孩子被抱錯的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經權利人申請可以延長。
南都記者梳理發現,發生錯抱孩子的家庭中,有部分當事人發現此事后將被錯抱的孩子換回。
前述溫州市發生的錯抱案件中,兩家人的孩子2005年在醫院出生后被錯換。2009年,在當事醫院、被錯抱孩子的父母共同努力下,雙方在較短時間內確定了重點對象,并通過親子鑒定的方法確定被錯抱的另一個孩子。
在確定親生兒子被換錯后,被錯抱孩子的當事家長曾數次到另一方家長處要求換回兒子,但對方一時難以接受事實。直到2009年案件審理期間,雙方家庭協商一致,將各自的親生兒子換回。判決書顯示,由于雙方家庭家境相當,兒子換回后已逐漸適應了新的生活環境。
溫州發生的該起錯抱案件中,被錯抱孩子的兩個家庭均對涉事的溫州友好醫院分別提起訴訟。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認為,溫州友好醫院雖在日常護理上存在過失,但事后積極配合查找,并找回了錯抱的親子;父母與親子間正逐步建立親子感情;根據本地區的平均生活水平,判決給付當事的兩個家庭共1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除了民事賠償,法院還曾判決醫院需對被錯抱孩子的家庭賠禮道歉。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07年審理的“串子案”中,法院依法判決北京市通州區婦幼保健院賠償被錯抱孩子的兩方家庭尋子誤工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0余萬元。同時,以書面致歉信的方式向兩方家庭的多個當事人賠禮道歉。
采寫:南都記者 詹晨楓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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