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劉奕湛、羅沙)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發通知,公布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金,按照每日346.75元計算。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20年5月15日公布,2019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額為90501元,日平均工資為346.75元。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自2020年5月18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各級人民檢察院自5月18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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