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5日電(記者安蓓、謝希瑤)記者25日了解到,我國將嚴控特色小鎮房地產化傾向,在充分論證人口規模基礎上合理控制住宅用地在建設用地中所占比重。除原有傳統民居外,特色小鎮建設用地中住宅用地占比原則上不超過三分之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促進特色小鎮規范健康發展意見的通知》,特色小鎮發展要強化底線約束。嚴格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單個特色小鎮規劃面積原則上控制在1至5平方公里;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業入駐;嚴防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縣級政府債務風險預警地區原則上不得通過政府舉債建設特色小鎮;嚴守安全生產底線,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強調,特色小鎮是現代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規劃面積一般為幾平方公里的微型產業集聚區,既非行政建制鎮、也非傳統產業園區,具有細分高端的鮮明產業特色、產城人文融合的多元功能特征、集約高效的空間利用特點,在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和新型城鎮化建設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特色小鎮必須以微型產業集聚區為空間單元進行培育發展,切不可將行政建制鎮和傳統產業園區命名為“特色小鎮”。要準確把握特色小鎮區位布局,應當主要在城市群、都市圈、城市周邊等優勢區位或其他有條件區域進行培育發展。
意見明確,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嚴定標準、嚴控數量、統一管理、動態調整原則,明確本省份特色小鎮清單,擇優予以傾斜支持。對此前已命名的特色小鎮,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納入清單,不符合條件的要及時清理或更名。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不命名、不評比特色小鎮。
意見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違法違規特色小鎮予以及時整改或淘汰。對主導產業薄弱的,要加強指導引導,長期不見效的要督促整改。對違法違規占地用地、破壞生態環境的,要及時制止并限期整改。對投資主體缺失、無法進行有效建設運營的,以及以“特色小鎮”之名單純進行大規模房地產開發的,要堅決淘汰除名。
責任編輯:劉維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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