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于3月1日正式施行,教師有了一把“尚方寶劍”,明確對于違規違紀學生可以實施懲戒,解決老師不敢管、不愿管、不會管學生這一突出問題。
讓我們來看看教育懲戒權都有哪些新變化?
1.不是所有孩子都可以罰。幼兒園小朋友和特殊孩子不適宜實施教育懲戒。
2.有些懲罰,老師不可用。新規則提出了“八不準”,比如禁止“身體傷害,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人格”,明確了懲戒和體罰之間的“紅線”。
3.懲罰熊孩子也要“家校協作”。在實施懲戒的道路上,老師們不能“一意孤行”或“孤軍奮戰”。規則第十六條明確教師應當重視與家長溝通,家長也應當尊重教師的教育權利,配合學校進行管教。
4.學生不服,可以申訴。規則第十七條賦予學生及家長申訴權,對教育懲戒或者紀律處分不服,可在1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起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還能通過申請復核、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等方式解決。
5.怎么懲戒學生,老師也要加強培訓。針對一些教師“不會管”的問題,規則提出針對性地加強對教師的培訓,改進教育方式方法。(記者鄭天虹 楊淑馨)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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