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12條規定了“刻意孤立”的禁止性行為。教育部在其官網回應政策咨詢時明確,這里的“刻意孤立”,首先主觀上是故意而且針對特定學生,具有相對性、持續性,非因疏忽而沒有關注到學生的需求;行為表現上,可以是對學生正常需求故意不予回應、指使其他學生孤立特定學生或者物理上隔離(比如單獨坐在最后一排)等;后果上,導致學生得不到老師的關注和正常的同伴關系,產生心理上的壓力。(記者胡浩)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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