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別人提出收購手機卡、信用卡等要求時,一定要保持清醒!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22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的,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幫助”行為。
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而收購、出售、出租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數量達到5張(個)以上,或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流量卡等,數量達到20張以上,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機關提示,社會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機卡、信用卡,成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必備工具。千萬不要因貪圖蠅頭小利而以身試法,付出無可挽回的慘痛代價!(記者羅沙)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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