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10月29日公布《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數據,符合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出境數據中包含重要數據;處理個人信息達到一百萬人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信息等情形之一的,應當通過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數據處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數據前,應事先開展數據出境風險自評估。(記者王思北)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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