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學生家長在給孩子選擇校外培訓班時,除了看重機構的教學質量,更擔心機構能否“長長久久”,畢竟此前一段時間,不少校外培訓機構相繼出現問題,家長們的很多擔憂都成了現實問題。
為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防控經濟活動風險,近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從財務管理體制、資金籌集、資金營運、資產和負債管理、收益分配、財務清算、財務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旨在全面規范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活動,有效防控經濟活動風險,保障學生、家長、從業人員等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
“《管理辦法》是第一部由多個主管部門專門針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文件,為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經濟行為、加強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管理辦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在完善校外培訓機構內部財務管理等機制的同時加大了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監督工作,有助于保護學生家長的“錢袋子”。
全面規范培訓機構經濟活動
家住北京市海淀區的張莉莉最近一直在發愁,她想給上小學三年級的孩子報一個打擊樂培訓班,但老公對此并不支持,因為她此前給孩子報的兩個課外培訓班都相繼“跑路”了。
實踐中,有張莉莉這種遭遇的家長不在少數。據統計,2022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的教育培訓服務投訴近7萬件,高居服務類第三位,很多家長被迫踏上了維權的漫漫長路。
“‘雙減’前,一些校外培訓機構缺乏經濟活動風險意識,盲目追求規模擴張,將收取的學生培訓費大量投向銷售與廣告、用于惡性競爭,造成機構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倒閉,發生‘卷錢跑路’等損害群眾利益問題。”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指出,2021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意見)印發后,各地加強了校外培訓機構監管,并積極探索財務管理方法舉措。為構建校外培訓財務管理長效機制,統籌學科類培訓機構和非學科類培訓機構監管,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出臺了《管理辦法》。
“科學高效的財務管理體制,是校外培訓機構規范運營的重要基礎。”該負責人介紹,《管理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了全面規范要求,從領導體制、會計核算、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配備等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體制作出明確規定,解決管理體制不健全、責任不明等問題。
校外培訓機構的注冊資金是否真實充足,直接關系到機構能否正常運營。《管理辦法》從履行出資義務和禁止抽逃出資兩方面作出規定,要求機構舉辦者根據相關法律和機構章程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同時強調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資,不得通過拆借資金、無償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機構資金、資產。
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活動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預收費監管、資金使用等環節,《管理辦法》一一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儲朝暉認為,《管理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各階段經濟活動進行的細致規定,不僅為培訓機構開展業務提供了行為準則,也為相關部門判定培訓機構經濟行為是否合法提供了依據。
突出校外培訓機構公益屬性
教培市場這塊大蛋糕很早就被資本盯上了,大量資本涌入教培市場一直是業內高度關注的問題。在儲朝暉看來,資本涌入導致教培品牌之間的營銷戰開始打響,極易導致低價競爭、營造教育焦慮、教培質量良莠不齊等問題。
對此,“雙減”意見明確規定,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
《管理辦法》對此進行了重申,規定上市公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由外資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
“這些規定進一步突出了校外培訓機構的公益屬性。”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教授宗文龍認為,《管理辦法》在資本“融資”和“收益分配”兩個環節劃定紅線,有助于遏制資本無序擴張的逐利沖動。
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同時強調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儲朝暉指出,這一規定是為了徹底遏制“占坑班”的發展。此前,部分公辦學校通過自辦或與社會培訓機構合辦學科類培訓班,從中選拔優秀學生升入學校,不僅帶來擇校熱、教育不公平等問題,也加劇了學生和家長的負擔。
隨著治理力度不斷增強,當前中小學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情況已非常少見。儲朝暉認為,《管理辦法》再次強調這一紅線,是要明確中小學不能利用公共資源來營利,防止個別學校抱有僥幸心理。
完善內外監督強化閉環管理
教培機構關門后引發的退費難一直最令家長們頭疼,有些機構態度蠻橫,拒不退款;也有的機構通過將學員轉至其他機構、線下轉線上等手段和家長們“打太極”,令本就遭受損失的家長叫苦不迭。
對此,上述負責人介紹,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企業破產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學生培訓費優先清償的原則,即在清算財產支付清算費用后,應當首先清償應退學生培訓費和其他費用,再清償從業人員工資、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稅款以及其他債務。
“為全面防控資金風險,必須實施全流程監管,確保每個環節都沒有漏洞。”上述負責人介紹,《管理辦法》從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個方面強化了財務活動的閉環管理。內部監督方面,要求教培機構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外部監督方面,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教育、財政、體育、文化和旅游、科技、民政、市場監管、稅務管理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職權職責。
在儲朝暉看來,強化監管固然重要,家長提高警惕,理性選擇教培機構同樣非常關鍵。
為防范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相關部門早已對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作出“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費用”等規定,但實際中不少家長在捆綁銷售、充值贈送等促銷手段誘導下,仍然“配合”培訓機構超時段、超限額支付培訓費用,帶來極大風險。
“家長盲目追求教培機構,會讓一些違規機構有可乘之機,直接影響自身權益。”儲朝暉指出,家長應理性選擇培訓機構,自覺抵制隱性培訓等違規培訓,要與正規培訓機構簽訂標準合同文本,并保留票據等相關證據,一旦出現問題,通過向相關部門舉報、訴訟等手段積極維權。(記者 趙晨熙)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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