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月9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督忉尅犯鶕谭ㄐ薷那闆r,針對司法實踐中的新問題,依法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為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重新設定污染環境罪定罪量刑標準
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環境數據造假行為的處理規則、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寬嚴相濟規則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些污染環境犯罪可判刑七年以上
根據修改后的刑法規定,司法解釋明確對具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棲息地、生長環境嚴重破壞等情形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推動形成對環境污染違法犯罪的強大震懾。
將依法懲治環境領域數據造假行為
針對環境數據造假行為,司法解釋明確,對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適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并對定罪量刑標準作出明確?!督忉尅愤€進一步完善了對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行為適用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處理規則,依法懲治環境領域數據造假行為,推動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明確辦理環境污染案件寬嚴相濟規則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寬嚴相濟規則。一方面,《解釋》銜接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將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非法排污的行為,明確為從重處罰情形,做到當嚴則嚴。另一方面,明確可以根據認罪認罰、修復生態環境、有效合規整改等因素,在必要時作從寬處理,體現恢復性司法理念,做到當寬則寬,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效果。
充分體現嚴懲環境污染犯罪堅定立場
分析指出,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最高司法機關就環境污染犯罪第4次出臺專門司法解釋,充分體現了“兩高”依法嚴懲環境污染犯罪,助力生態文明建設的堅定立場。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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